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浙民养〔2021〕136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补贴对象
(1)基本保障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痴呆和60岁以上的老年人(80岁及以上)。
(2)适当补贴对象: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痴呆者和60岁以上的老年人(80岁及以上)。
(三)其他补贴对象:“其他补贴对象”城镇地区是指在金华市居家、有户籍、低于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完全或基本不能自理、愿意接受服务的老年人(80岁及以上)。
纳入特困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不纳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等救助和帮扶。
二.补贴标准和提供方法
(1)基本保障对象:居家养老的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类,执行我市重度残疾人居家养老补贴标准,高龄老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对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家庭,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和高龄老人的生活状况分为四个等级,市区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二)适当补贴对象:执行“基本保障对象”分级补贴标准的50%作为城镇地区分级补贴标准。
(3)其他补贴对象: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可免费享受4个工作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对于基本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可免费享受2个工作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25元的小时工资指导线可根据未来情况及时调整,也可由各区通过招投标确定。条件允许的话,年龄和补贴标准可以放宽。
做好政策衔接,原设区市将按《关于做好市区养老服务补贴和需求评估工作的通知》(今敏〔2020〕42号)规定的“其他补贴”继续享受上门服务工时补贴和时薪指引25元。
二、相关要求
(一)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市政府根据各区上年度实际支出情况,对城镇“基本保障对象”和“适当补助对象”的养老服务进行50%的补助。
(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方法按照《浙江省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浙杨民[2020] 107号)执行
否)被执行。《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按照《浙江省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的重残、中残、轻残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做好市区养老服务补贴和需求评估工作的通知》(今敏〔2020〕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