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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
转发关于2019年辽宁省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度调整大连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这也是大连自2004年以来的首次
第14次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平均水平居全省第一。
这一调整将惠及3000多人。
人均每月增加108元
治疗范围调整
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受伤人员。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所需资金-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缴纳,所需费用按原渠道支付。
具体调整标准
1.调整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一级伤残增加118元。
二级伤残增加111元。
三级伤残增加105元。
四级伤残增加99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残疾人2564元/月
二级残疾人2428元/月
三级残疾人2294元/月
四级残疾人2183元/月
2.调整受伤人员的生活费和护理费。
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2元,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7元,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4元。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为:
2440元/月完全没有自理能力。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2136元/月。
生活不能自理者1842元/月。
3.调整死亡职工家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增加54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51元。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增加20元。
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配偶1290元/月
其他供养亲属1240元/月
同时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调整按照保公平、保寿命、保同步的原则实施。待遇标准根据不同工伤等级分步调整,切实提高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让工伤职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10月底前完成待遇调整,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补发2019年1-9月增加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