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股权激励作为企业留住核心人才、保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除了良好的进入和管理机制,退出机制也是完全股权激励不可或缺的关键部分。完善的退出机制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股权激励的目的和意义。
案例简介
2007年6月,富安娜公司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109名员工发放700万股限制性股票。曹林曾经是富安娜一家工厂的生产主任。股权激励计划期间,曹林以优惠价认购股份,并以公司股东身份向富安娜发行《承诺函》,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公司申请IPO并上市a股之日止三年内,本人不会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约定违约金。自2010年7月1日起,曹林连续旷工,并在赴富安娜工作前主动离职,违背了《承诺函》的承诺。2012年,富安娜公司因其违约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曹林与富安娜签订的《承诺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曹林以优惠价格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承诺函》中的“违约赔偿金”完全是基于曹林的股东身份做出的。《承诺函》和《合同法》应适用于《公司法》有效性的确定,而不是《劳动合同法》。但是,公司对股东的行为进行适当的约束,并不违背公平原则。《承诺函》是合法的,富安娜追求“上市前离职者获得的原始股收益”也是合法的。法院认为,曹林在富安娜上市后三年内辞职,《承诺函》约定的限制其股票投资收益的条件已经成立,曹林应按约定向富安娜公司返还部分限制收益(即“违约金”)。
案例启示
富安娜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员工,本来是为了促进员工福利,激励员工,结果却和员工对簿公堂。这一事件值得a股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关注。很多企业上市后,不到一年高管辞职,也难逃减持套现的嫌疑,这显然与股权激励的出发点背道而驰。股权激励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进入和退出机制的设置。股权激励的进入机制可以使激励方案发挥作用,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可以避免员工离职时不必要的纠纷。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设置时,要具体,可操作。
首先,关于公司章程或激励股权协议中的员工股权退出机制,不仅要明确退出原因,还要明确股权退出的形式和路径。其次,股权退出的节点一定要明确,股权转让如何支付,何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间;此外,股权退出机制中回购股权的价格也需要明确。
每个企业的股权激励都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的,但有一点需要肯定的是,股权激励的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都是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只有对股权激励方案做出谨慎公平的约定,才能真正达到激励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