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朋友问了我一个问题:
他在柳州某小区租了一个门面卖桂林米粉,他和房东签了三年的合同,一年后才到期。月租3500元。前两天,一位姓魏的女士突然来看我的朋友。
魏女士拿着门面的新房产证(不动产权利登记证),找到我朋友说:“原来房东已经把门面卖了,现在门面是我的。你原来的租金是3500元,太低了。一个月要涨到4000元。”。
朋友回答:“我根本不知道房东把房子卖了。我和他签了租房合同。”
魏女士说:“那是你和他的事,不是我的事。一个月4000块,不租的话可以搬!”
朋友问我,怎么办?
我说,“没有交易破坏租约。”4000元不用交房租。
朋友问:能详细解释一下吗?
我说:新房东魏女士,不能涨房租,更不能让你走。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在承租人租赁期间发生变更,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魏女士代替原房东。魏女士作为原租赁合同的一方(出租人),不能违反租赁合同单方面提高租金或将人赶出去。作为租客,你只需要按照之前的租房合同和每月3500元的租金标准向魏女士支付租金即可。即“买卖不能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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