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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抄袭,撰写创业计划书的误区

  

  近日,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涉案短视频模板构成“电子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予保护;两被告侵犯了原告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   

  

  判决书显示,2020年2月27日,制作人“阿宝”在视频剪辑软件剪辑App上发布短视频模板《为爱收费》。用户可以通过上传照片生成相同的短视频。模板上传后的第二天,另一个视频剪辑软件Tempo App上传了被控侵权的短视频模板。后者的创意、爱情爆炸等视觉效果与《为爱收费》相同。   

  

     

  

  《为爱收费》短视频模板(左),被控侵权的短视频模板(右)   

  

  深圳市连萌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微泡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该剪辑及其制作方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分别是Tempo App的开发者和经营者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爱收费”短视频模板通过画面、特效、背景音乐等营造了一个甜蜜的情感故事。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它“符合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构成电子作品”,应当受到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Tempo App中传播与《为爱收费》实质相似的短视频模板,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两被告应立即停止在Tempo App中提供侵权案件短视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法院表示,短视频模板是互联网的新产品,为互联网内容产业的价值共创、互动、共享过程提供了便利,加速了互联网共生融合的商业生态进程。与此同时,相关的版权纠纷也层出不穷。如何界定短视频模板的原创标准,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作品,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本案判决中,明确了相关判断标准:一是短视频模板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不得抄袭或剽窃他人作品;二、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的表达,能体现作者的个性。短视频模板在平台上制作,具有录制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会互动性强、制作流程简化等特点。考虑到版权人和公众的利益平衡,在判断是否原创时不宜采用过高的判断标准。   

  

  法官表示,本案判决充分贯彻了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力度的司法政策,根据著作权在作品和创作空间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了互联网+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了短视频模板原创性的判断标准,划分了著作权范围和公共领域的界限, 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创新,为规范短视频模板使用提供了指导,有助于规范网络传播行为,促进文化产业有序发展。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