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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包括

  

  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公司解散诉讼的诉讼主体和诉讼要件。   

  

  在公司解散之诉的要件中,如何理解“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问题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关于公司解散的详细分析,请点击《股东争议公司解散的路径与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文章查看,此处不再赘述。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法律规定中,公司解散的条件属于并列条件,不分主次,需要同时满足。   

  

  比如“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在实践中会因为这一条没有具体内容而被忽略,从而聚焦于是否“严重困难”或“利益受损”。   

  

     

  

  结合 《公司法》 司法解释五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重大分歧的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通过下列方式协商解决分歧:   

  

  (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3)他人接受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其他方式。   

  

  从上面可以看出,在股东纠纷引起的公司解散诉讼中,“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中的“其他方式”是指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运转、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因很多,其中因股东纠纷引起的公司解散也很常见。   

  

     

  

  产生股东纠纷后,往往给公司造成难以估量的内伤。   

  

  所以,在创业经营中,需注意内部纠纷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