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离婚,同居,房产分割。
二、裁判要旨
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不享有《民法典》关于配偶身份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双方所得及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关系处理,有证据证明属于一方的财产归其所有。
三、案情简介
周女士与姜女士为同居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从2009年到起诉之日,我们一直住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姜先生买了两套房子,都登记在个人名下。姜老师与周女士解除同居关系。姜老师说,房屋都登记在个人名下,是个人房产购买,与周女士无关。周女士起诉至法院。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蒋先生和周女士各拥有一套房屋,鉴于蒋先生所有的房屋价值较高,赔偿周女士15万元。
五、律师观点
洛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河南蓝瑞律师事务所郭仕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第三条规定,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关于周女士与蒋老师同居期间登记在蒋老师名下的两套房产的认定;周女士认为双方在同居期间发生口角,并提供证据证明周女士为姜女士购买人身保险,并将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出售给姜女士的事实。姜老师认为,该两套房屋是个人房产购买,登记在个人名下,与周女士无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房产资金来源,并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根据庭审查明情况,认定两处房产属于同居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并在庭审中根据双方意愿作出判决,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姜女士赔偿周女士15万元。
律师:司法实践中,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对证据要求非常高。涉案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直接按一般共同关系处理。如果涉案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需要证明该房屋的购买是否有出资,同居期间双方财产是否混合。如果没有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双方登记结婚时,受《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约束。婚后,无论一方出资与否,在双方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所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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