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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兼职创新协议

  

  很多企业认为,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协议,以普通员工身份求职,就可以视为劳动关系。这种想法一定是错误的。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的主要特征对比:   

  

     

  

  案例实录,引自: 《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2011年6月2日,沈被某电炉设备公司(以下简称电炉公司)录用为供电技术员,负责中频电源的技术工作。双方已签订《兼职技术顾问协议书》,协议约定“电炉公司每月支付沈技术员津贴6000元,出差费用由公司报销。兼职应遵守各项法规政策,但沈在公司工作期间不享受社保及福利待遇”。   

  

  经查,电炉公司每月支付沈6000元,电炉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同时,电炉公司对沈进行了考勤。此外,沈的社会保险由一家机械公司缴纳。   

  

  后沈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11年6月2日至2014年8月15日的劳动关系。   

  

  电炉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兼职协议,沈的社会保险由案外第三人缴纳,故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   

  

     

  

  专家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沈是否与电炉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基于本案事实,双方签订的兼职协议包括岗位职责、劳动报酬、用工管理等内容。该协议还规定,沈应遵守电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这已经符合一般劳动合同的主要要求。   

  

  从实际表现来看,沈主要负责电炉公司的技术和产品质量,其所负责的工作内容无疑属于电炉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同时,沈每月领取相对固定的工资,电炉公司的考勤制度也适用于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符合一般劳动关系的特征。   

  

  所以,虽然双方签的是《兼职技术顾问协议》,但实际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因此,最终裁决机构支持了沈的申诉。   

  

  小编提醒: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规定: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的组成部分。   

  

  则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从本案中电炉公司的要求,以及沈某的履行情况来看,实际形成的是无疑是劳动关系,故这样的兼职顾问协议就不能是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