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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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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达成以下合伙协议,以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伙项目概述。
(1)项目地点:
店铺名称、店铺位置、面积、出租人、租赁期限至:租赁合同签字人:
(2)合伙各方一致同意由经营管理决定管理项目,并同意按月支付工资。
第二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全体合伙人应当召开会议,决定是否继续合伙。
第三条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一)出资方式和股份比例
合伙人1以人民币形式出资,占合伙比例的%;
合伙人2以人民币形式出资,占合伙比例的%;
(2)本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各合伙人应先缴足出资。
(3)合伙项目开立独立账户,合伙资金和经营收入汇入指定账户。指定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四)合伙项目中的资产是各合伙人的共同财产,不得随意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归个人所有,根据当时的清算情况予以返还。
第四条合伙各方应当共同努力,共担风险,自负盈亏。
1.(1)剩余分配:按合伙比例分配。
2.(2)分发时间:每月日前。
3.(三)债务承担:合伙债务首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按照各方的合伙比例承担。
第五条出资的占用、提取和转让。
br />(一)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笔责任;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退伙;
③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企业的事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以实际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4.退伙清算。
①合伙项目退伙二年内不能退伙。
②合伙人在2年后退伙的,按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退伙结算,由内部合伙人优先回购。
③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同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六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项目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项目负责人决定,其他合伙人无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组织进行交易。
(三)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由合伙负责人担任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组织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四条办法办理。
6. 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伙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协议一式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中的合伙人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在本协议签署以前就本协议第一条"合作项目"所签署的任何协议若与本协议有冲突,均以本协议为准。
合伙人1(签名): 签订日期:
合伙人2(签名):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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