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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申请书500字(创业申请表图片)

第一步:身份核实: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登记失业人员;

2.复员士兵的康复;

3.家庭成员;

4.残疾人(商业贷款);

深户或非深圳户籍

1.所有在校学生

2.5年内毕业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海归毕业生;

3.合法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居民

完成商业注册后,符合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注册,https://sz12333.gov.cn/rcyj/.深圳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信息https://sz12333.gov.cn/ggjyfw/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步: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籍。

2.专科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验证证书;

3.营业执照、完税证明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证明或者其他经营资格证明;

4.法人银行的基本账户;

5.合伙企业成立的,应当提交书面合伙协议;商业单位登记备案信息查询表;

6.退伍军人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7、职业军人、随军家属提供市军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所有材料都需要检查,并保留原件

【初创企业补贴】

申请条件:

自创业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自取得商业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以上正常经营(本人在其创业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体户,可申请1万元的创业企业补贴。如果是合伙制企业,在审核合伙人条件和出资比例后,在创业之初就开始创业

人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10000元、合计不超过10万元给予初创企业补贴(以同一初创企业申请初创补贴的合伙人或股东,最多不能超过10人)


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3、纳税证明(当月前6个月)


4、合伙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创业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


【创业社保补贴


申请条件:


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


补贴标准:


社保补贴按照我市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承担。


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3、纳税证明;


首次申请后,系统将自动每3个月据实发放后续补贴


补贴时段为三年;


【创业场租补贴】


申请条件:


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


补贴标准:


(一)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1560元、第二年每月1000/1300元、第三年每月700/91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二)自主创业人员在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650元。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3、缴纳租金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4、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5、纳税证明;


再次申请:场地一致,只需身份证和租金发票;


补贴时段为三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申请条件:


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初创企业吸纳人员就业,并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


补贴标准: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毎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


申请材料: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申请当月前已为其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并且招用的户籍人员要带身份证、户口簿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者街道窗口完善个人信息。


1、本人身份证;


2、招用本市户籍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验原件);


3、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4、纳税证明;


5.被招用人身份证,户口本(深户需提供)


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