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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配套费,爱配套

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有什么区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契税的计税依据吗?以下理解是否正确?

两者的区别:

一是费用性质不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一种政府基金,“市政建设配套费”只是一种费用。

二是征收单位不同。's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移交给财政部门,而“市政建设配套费”移交给国土部门。

三是征收时间不同。's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建筑施工许可之前交付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在土地使用证之前交付的。

四是征收依据不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根据规划建筑面积和每平方米支付标准计算支付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的金额则与征地面积有关。

五是征收目的不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住房建设项目收取的,用于改变居住环境、提高城市质量,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经济效益。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出售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发字〔1997〕52号)第九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交易价格是指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将由接受方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契税计税价值为受让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售的,契税应税价值为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应由承办者支付的经济利益,如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2)采用招标方式出售的,一般以招标成交价格确定契税计税价值,并计入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各种补偿费。……

4.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六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本办法所称交易价格,是指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接受方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文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差额建议咨询相关部门,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回复时间:2020年9月15日

被告:河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