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我们都知道,有买方就会有卖方,所以股权转让也是如此。股权转让方会有股权转让的收购方。对于很多人来说,股票的买卖是一个具有很大法律成分的事情,因为现在的公司法对股票的转让有明确的规定。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邓春律师解析。
股权转让价格如何计算?
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对国有股转让和估值的规定有限,但对普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普通股的转让价格通常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格法”。
(2)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以称之为“投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以称为“净资产定价法”。
第四,以经审计和评估的价格为基础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以称为“评估价格法”。
第五,股权转让价格是拍卖价格和可变销售价格。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的一种常见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邓春律师补充:
如何确认股权转让价?
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争议。目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对普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除了对国有股转让和估值的限制性规定外,没有具体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在法律实践中,普通股的转让价格通常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格法”。
(2)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以称之为“投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以称为“净资产定价法”。
(4)以经审计和评估的价格为基础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格法”。
(5)股权转让价格为拍卖价格和可变售价。
虽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上述方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但仍需遵守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实际价值(或市场价值)差距过大,容易产生股权特许权纠纷,异议方可能以此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双方恶意串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了避免这种法律风险,保护股权转让各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尽量采用反映股权实际价值或市场价值的价格确定方法。比如。可以先对公司整体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审计,确定转让基准价,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也可以结合公司不良资产比例、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转让价格,或者引入拍卖、出售等市场竞争机制进行股权转让。
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十余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被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聘为特邀调解员,市总工会聘请为职工法律服务志愿团成员。擅长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及建设工程、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