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委托中介代办就业创业补贴的声明
近日,我中心发现,部分机构以“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名义向申请人(单位)收取代理费,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我中心郑重声明如下: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就业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地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按规定拨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体工商户个人银行账户)。
我中心申请就业创业补贴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委托(授权)任何机构为企业和个人支付。电话:0633-8352026。
特此声明。
孙赵京基科技开发区
人才开发与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2020年8月24日
政策解读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取得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后注册)的创业者(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创业时非在职状态),以及离职或在职创业的乡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吸收缴纳社会保险、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非正规职工人数确定。其中,就业不足10人的,补贴2万元;如果就业10人以上(含10人,不含创业者),补贴5万元。每一个创业者,每一个企业,都只能收到一次。
2013年10月1日后首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营业执照的,视为首次创业(不变更法人)。生产或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相同。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小微企业的,转型时间视为首次创业时间。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小微企业的标准和条件给予创业补贴。
2。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于已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毕业5年内全日制大学毕业生、首次设立个体工商户(且个体工商户在工商登记前无小微企业登记备案)已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且登记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之后的,补助1万元。每个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只能领取一次。
企业家只能享受上述两种补贴中的一种,并且
只能享受一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体现申请日前1年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等;是否正常经营主要查看是否有正常收入与支出或能证明正常经营的其他材料,下同)等。
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且注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以后,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未正规就业人员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财务报表;被吸纳对象为高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已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初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给予减免),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的,可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2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9000元/人。其中初次申请,创业实体需经营满1年,不足2年,拨付6000元/年,租金不足6000元/年的,据实拨付;初次申请满1年且不足2年的,可二次申请,符合条件的,再拨付初次拨付金额的50%。
申请材料: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来源: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