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钟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号)文件要求,根据愿意进入广东省电力销售市场的企业申请,我委拟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广东省电力销售范围,如有异议,可通过走访、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我委反映情况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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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