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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款用途凭证 消费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来源:第一财经

在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偏离消费本质、弱化对使用的管理和控制、普遍存在多重授信等问题,尤其是资金非法进入股市和房市的问题。

日前,第一财经记者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号文件(以下简称“213号文件”),要求各银行机构按照“额度越大,管控越严”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贷后使用管控机制。累计金额超过30万元的,要严格收缴消费使用证,不得办理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使用的信用卡。

“目前各机构消费金融业务信用风险普遍较高,不良贷款率处于较高水平。”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信贷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长尾客户的增加,包括年轻客户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弱化信用增级模式;有的机构业务发展重点放在客户引流和转型上,急于做规模化和流程化,而忽略了风险控制。

建立差异化的贷后使用管控机制

213号通知要求浙江各银行机构建立差异化贷后使用控制机制。累计资金超过5万元的,需要提高账户分析和人工调查中的跟踪力度;累计金额超过30万元的,要严格收缴消费者使用证明;累计缴费超过100万元的,原则上需要当场核实消费目的。

此外,不允许银行以30万元为线批量标定和简单执行委托支付标准。能提前确定交易对象且符合非现金结算条件的必须采用委托支付,采用自主支付和支取的必须累计计算。对房地产、置业、理财、互联网金融等敏感流程实施自动监控和预警。借款人继续转账的,应当逐户调查,确认违规的,应当提前收回贷款。各法人单位应尽快启动系统改造工作,各分行应积极寻求总行的支持。原则上,相关系统改造应在2019年底前完成。

“个人消费信贷资金非法进入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放大居民部门的杠杆作用,影响房地产调控效果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应坚决堵塞各种漏洞。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应将发放消费贷款的期限控制在5年以内,并要求客户提供使用证明。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杰出研究员、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董希淼表示,30万元以上的消费贷款应实行“委托支付”,贷款资金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减少挪用风险。

董希淼还表示,要严格防止消费贷款进入楼市、股市,不能只针对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很多网贷平台缺乏对资金流的监控,进入楼市、股市的比例可能更高。要加大对各类互联网平台的清理整顿力度,加强对其提供的借贷业务在借贷目的和资金流向方面的监管。

不要在非消费区申请信用卡

在信用卡行业

方面,213号文要求浙江各银行机构严格遵循信用卡业务消费定位,不得办理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服务“三农”的信用卡除外),加快清理整改存量违规业务。


同时,要合理审慎设定预借现金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严格专项分期用途管控和交易监测,规范与中介机构合作行为,切实防止套现行为。新增信用卡业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业务功能等须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希淼称,对商业银行来说,在信用卡业务跑马圈地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特别是要合理核定信用卡额度,尽量减少多头授信,严控过度授信,从源头上减少过度透支的可能性。比如,银行应严格落实“刚性扣减”要求,在给信用卡持卡人授信额度时,必须扣除在其他银行已获得的额度。


“无论对传统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平台而言,对信贷资金流向、用途的监控都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应修改相关制度办法,将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借款人违规成本。同时,对金额较小(如3万元及以下)的消费信贷,在借款用途、资金流向等方面实行豁免,或采取简化措施,提高监管效率,降低合规成本,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促进消费金融健康发展。”董希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