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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 贷款公司经营范围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本省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股东支付的资本、捐赠的资金和不超过两家银行金融机构的综合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二)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禁止发放高息贷款;(四)无外部担保;(五)不得在批准的行政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六)不得收取除利息以外的额外费用;(七)无暴力贷款;(八)监管部门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或者政府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经批准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债券发行担保、信用证担保等。经监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兼营投标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不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二)不得发放贷款;(三)不得委托发放贷款;(四)不得委托投资;(五)监管部门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典当行:指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成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典当是指一户将其动产、财产权质押为典当物或者将其不动产作为典当物抵押给典当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典当物,支付典当物利息,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典当物并赎回典当物的行为。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产权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在限额内销售绝对商品;评估、评价和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不得吸收社会存款;(二)无担保/质押贷款;(三)不准超范围经营;(4)不准多收利息费用;(五)不准发放信用贷款;(六)监管部门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温馨提示:为防止群众利益受损,打击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大家,群众要树立理性的投资理念,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对“高回报”的投资业务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保留血汗钱。如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募集资金,请及时报告。0937——6327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