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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条件,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条件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0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家科技开发区〔2018〕300号)和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江苏省科技条例〔2019〕206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优质发展,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创业为目的,提供物质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组织。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是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聚集各种必要资源,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创业场所、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通过创业促进就业,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园区鼓励建设园区级孵化器,目标是孵化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培育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

第四条园区科技部门负责为园区孵化器提供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负责园区层面孵化器的认定和绩效评估。

02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园区孵化器认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明确的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专业的孵化管理团队,不少于5名专职管理人员,已在园区实际注册运营6个月。

2.孵化场所集中,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可独立控制,其中孵化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区)占50%以上。自控场地是指具有独立产权或租赁期3年以上的物业。

3.全权委托场所孵化企业不少于20家,孵化企业中申请专利的企业比例不低于孵化企业总数的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0%;

4.拥有风险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机构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为技术创新提供创业领域的投融资服务和金融支持服务。

5.孵化器企业应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中小科技企业。企业的注册地和主要R&D、办公场所应在孵化器所在地,设立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潜伏期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生物医药和集成电路技术领域的企业,潜伏期不得超过60个月。

第六条进入孵化器孵化的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发展基础和条件后毕业,企业毕业至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连续2年累计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4.被并购或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03第三章

"16713716" qid="6595513548430906632">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认定园区级孵化器程序:


1. 申报机构向园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 园区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 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园区科信局以文件形式确认。


4. 经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孵化器直接纳为园区级孵化器并参与绩效考评。


第八条 园区科技部门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对于不上报统计数据或上报虚假信息的孵化器,取消其园区级资格并不推荐其申报上级荣誉称号。


第九条 园区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科信局递交说明报告。经科信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同意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其园区级资格。


04第四章 补贴奖励

第十条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园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150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每年对区内孵化器组织考核评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不同档次的绩效奖励,每家孵化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园区级资格。


05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限三年。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政策原文(点开查看高清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