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赵某在一家网店看中了一件心仪的白衬衫和白裙子,而网店刚刚推出了支付定金和降价的活动,于是赵某提前支付了20元定金,然后按照约定支付了最后的350元。收到衬衫裙子后,赵发现不合身,质量太好,于是向卖家申请退款。卖方在收到赵的退款申请后,只同意将尾款退还给赵。至于之前支付的定金,他认为买方已经表示在付款时不会退还定金。
[分歧]
对于本案定金能否退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出卖人设定定金条款后,买受人同意并自愿支付定金,出卖人实质上未履行买卖合同。买方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卖方设定的定金条款只是促使买方及时履行合同。买方也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了合同。因此,不存在不适应定金罚则的违约行为。
[评估]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赵与网店卖家的销售合同已履行完毕,赵参与了网店降价设置活动。赵支付定金后,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赵提前支付定金的行为是为其购买衣服提供担保,赵也按照双方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了尾款。赵没有不履行合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对债权人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赵支付的定金也适用无理由退货七日规则。赵支付的定金只是货款的一部分,与上次付款不同。因此,在赵选择无理由退货七天后,卖方应一并返还赵支付的定金。
出卖人在规定定金条款时,明显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买受人本身有权无理由退货七日,因此不可能对买受人支付定金后的退款设置限制。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卖方规定定金交付后不予退还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赵灿支付的定金在七天后无理由退还。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