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5月14日讯(通讯员晓晓记者刘浏)有租房和租车之分。听说租微信号还能赚钱吗?明知对方有不同的意图要租用自己的微信账号,却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心存侥幸,最终成为诈骗团伙的帮凶。日前,犯罪嫌疑人王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相城区检察院抓获。
相城崔女士报警称,网上投资被骗1万余元。“一个微信好友拉我进群,里面的导师说可以带我投资赚钱。我感动了一下,没想到投资超过1.5万,软件上不去,被导师黑了。我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赶紧报警。”崔女士回忆被骗。崔女士报警后,嫌疑人王某很快被抓获,但发现他不属于涉案诈骗团伙。“没想到对方的微信号是假的,还是租了别人的。”原来,犯罪嫌疑人王虽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但涉案诈骗团伙使用的微信号是从他那里租来的,他是本案的“帮凶”。
“后悔,我现在很后悔。”“我不该贪图这点小钱,我是幸运的,这样别人会被骗,我也会坑自己。”到案后,王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非常遗憾。
21岁的王初中毕业后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所以他加入了一些“兼职人员”,想找一些工作。去年11月的一天,他得到了这样一个“躺着挣钱”的机会。这一天,QQ群里有人贴出“租微信加我,按日付费,高付费,长期有效”的广告。抱着试一试的想法,王加了对方的QQ。然后,在了解了王的账户基本信息后,对方协商以一天150元的价格出租了他的微信。晚上9点,对方扫码登录其微信后,王当晚收到其“第一桶金”——150元。
每天只需要登录微信,躺着就能赚钱。为什么不呢?尝到甜头后,王觉得自己找到了“赚钱之道”。他没有租用自己的微信号,而是变成了一个中间人,简单地做起了租用微信号的“生意”。他开始以每天100元至130元的“租赁费”向同学朋友出租微信号,然后转租给尚佳,赚取20元至50元的差价。在此期间,王还为自己培养了几个“下属特工”。
“我知道这件事可能是违法的。我好像也知道我租的微信号是用来做违法的事情,但我不认为我骗了家里的钱。我只是帮他们租了微信号。应该没有什么大事。”据王某交代,凭借这样的运气,从2020年11月底到2021年3月中旬,他做了转租微信号的“生意”,非法获利4万余元,其中净利润1万余元,其余均分给他人。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技术支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的规定,襄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
检察官提醒我们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不可能为了小利就去租账户!租借微信号本质上是网络诈骗的“帮凶”,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实施犯罪,逃避监管和追踪。
校对苏云
来源:牛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