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满18岁的高中生小明爱上了不满14岁的小芳。恋爱期间,小明和小芳发生过两次关系。结果,小明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网络配图 图文无关)
事情发生在江苏泰州。2018年5月的一天,小明刚刚过完18岁生日。今天下午,他和小芳约会,他们去酒店做爱。10天后,他们和两个同学一起玩,又住在安丰的一家酒店里做爱。
第二天,公安机关在例行检查时发现男女混在一起。经审查,被告人如实供述与小芳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导致犯罪。
(网络配图 图文无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明明知小芳不满14周岁,与他发生两次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
考虑到被告人刚满18岁,确实与被害人相爱,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且有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谅解,其家人和社区同意接受帮助和教育,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认为,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与14岁以下的年轻女孩谈恋爱、发生性关系的事情时有发生,很多人对这种行为的本质存在误解。为了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健康成长,法律明确规定,与幼女通奸的,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愿意,都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