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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公司的期权靠谱吗,创业公司b轮后期权

写在前面的话

作为曾经的老牌企业家,松禾基金合伙人田与大家聊了创业公司为什么要设立期权池,如何发行期权,以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前段时间,展成科技与李雯娇之间的故事以及随后的剧情反转,已经是风险投资圈的每个人都耳熟能详了。我们不评论双方的对错。但是这件事可以很快发酵,引起热议,解释期权设置模糊不清或不合理,是国内创业公司普遍存在的现状。

尤其是对技术合作伙伴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警钟。在大多数创业公司中,技术合伙人的地位随着公司的发展越来越低。因为每天忙于写各种代码,解决各种bug,所以经常通宵达旦,往往会把自己封闭在一个循环里。经常跟不上公司的发展。

当然,经过开头提到的展科技与Emily的纠纷,相信创业初期会有更多的技术合作伙伴在团队中明确自己的权益。但我更想说的是,打铁还靠自身硬,技术合伙人必须保持对技术、对行业发展趋势的敏感,那是,它是跟上公司发展的关键,否则人家总会有理由甩了你。

上一段与股权有关的另一件事引起关注,就是顺丰控股的上市。巅峰时期,顺丰控股市值突破3000亿元,使得王伟在个人财富上超越了马(目前顺丰控股市值已降至2100亿元左右,王伟再次掉队)。这是因为王伟持有顺丰快递约64%的股份,而马花藤仅持有腾讯8.73%的股份。所以,虽然SF只有腾讯市值的九分之一左右,但王伟的个人财富可以和马花藤比肩。

马云在阿里巴巴的持股比例只有8.9%左右。同时,阿里巴巴堪称中国应用股权激励最成功的企业。通过合伙制度,它创造了几十个亿万富翁。通过股票期权等形式的股权激励,阿里巴巴拥有众多普通员工股东,通过股权成为百万富翁的人数远远超过腾讯和百度。在阿里系统的蚂蚁金服,员工持股占集团总股本的比例高达40%。

这里有一个有趣的问题。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你更愿意投资什么样的公司?顺丰快递是一家更愿意用现金而不是期权支付员工薪酬的公司。还是像阿里、百度这样非常注重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的公司?

我们做一个等同条件的假设:

A公司和B公司有三名联合创始人和五名创始团队成员。

A公司:三位联合创始人持股比例为50:25:25,五位创始团队成员均无股份;

B公司:三位联合创始人的股份比例是40

:20:20,5位团队成员共同持股10%,员工期权池10%;


在所有其它情况都一样的前提下,投资人都会选择投资B公司,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1. 已经分出了员工期权,未来不会稀释投资人的份额。实际上对于A轮以后的投资人,在投资前预留出充足的员工期权池,是必须的要求之一。对于缺乏关键岗位的公司,有时候需要留出高达35%的期权池。不过,市场上很多没有经验的投资人,只顾着谈判估值,结果投资后,等下轮投资人要求建立期权池时,有效估值立即被打了折扣。


  2. 对员工期权池的建立,意味着创始人有分享精神,容易对团队形成正向激励,调动起团队的拼搏热忱。同时能够锁定留住骨干人才,也意味着在未来根据企业壮大发展的需要,能够通过股权激励引入高级人才



之前我们松禾远望看了众多的创业项目,总结出在期权分配设计上,国内的创业者经常会面临以下实际困难:


  • 初次创业者自己对期权合约不理解,不懂如何设计;


  • 对还看不到未来的初创企业,谈期权有些遥远。因为创业初期事物繁多,即便有经验的创业者都会将期权拖延下来;


  • 创业早期的员工都是靠亲情招聘而来,大家都信奉承诺,谈期权让很多人抹不开面子;


  • 中国的公司法没有很好的期权框架,设立时间和金钱投入都很高;


最后给奋斗在一线的创业者们发放一份福利,我们请律师专门为初创团队设计了以下期权框架:



期权框架


在中国,公司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员工通过持有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权,从而实现股权激励的目的,具体结构简图如下:



以有限合伙作为股权激励主体的优势主要有三:


1.风险隔离和自由约定:若采取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通常需要创始人代持,此种结构一是股权结构不清晰,二是容易发生纠纷,影响公司的后续融资;员工通过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资管计划持股的,一是对上述风险进行隔离,二是对价格、限制等事宜进行自由约定,以更好的实现激励目的,这其中合伙企业从结构和操作等各方面最为灵活。


2.表决权和收益权分离:与公司原则上“同股同权”相比,有限合伙企业中,创始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无论其持股比例大小,具有法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而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分享收益,不具体管理合伙企业经营事务。此种结构下有利于创始人对公司的高度控制。


3.成本和税收优惠:在间接持股的前提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资管计划三种方式中,合伙企业由于实施先分后税,合伙人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双层税收,成本相比最低。


期权的实施流程通常分为四个主要步骤:


1.授予:本环节是期权实施的起点,也是最重要的环节,通常会与员工签订《期权合同》就授予、成熟、行权和变现等事宜提前做好安排,以避免日后纠纷。但就本环节而言,授予最核心的要素就是期权数量,同时公司通常会赋予自己根据员工表现调整期权数量的权利。


提示:建议《期权合同》和《劳动合同》分开签署,以避免期权被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从而适用劳动仲裁的规则。


2.成熟:目前期权的成熟通常分为四年,但在具体成熟节奏上大概分两类:第一类的典型做法是第一年成熟25%,自此以后每6个月成熟12.5%;第二类的典型做法是,第一至四年的成熟比例分别为10%、20%、30%、40%。


提示:期权的成熟通常需要考虑若员工行权的,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故建议公司至少选择以季度作为最小的股权成熟单位,避免频繁的工商变更登记。


3.行权:行权的核心要素包括两个,一是行权价格,这个由公司根据发展情况自主确定,不同的人、不同的阶段可能存在不同的行权价格;二是行权时间,通常约定的时间从1-6个月不等。


提示:在中国,期权的行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通常都是免费或以1元对价完成的,我们建议应确定适当的转让价款(以员工的3-6个月税后月薪为宜),会提高员工的重视程度、增强核心员工的仪式感和荣誉感,更好的实现激励效果。


4.变现:若是公司上市了,则皆大欢喜,员工的股权可以在遵守上市公司规则的前提下自行变现退出,若员工在公司上市前考虑退出的,通常会由创始人回购股权,这就需要在《期权合同》中提前约定变现条款,主要考虑因素包括:


  1. 期权状态,通常未成熟期权终止,不予发放;成熟未行权期权由员工选择是否行权,若选择行权且行权完毕的,按照行权后期权对待;行权后的期权由创始人指定主体回购。


  2. 离职原因,通常分为过错离职和自愿离职两种,离职原因会影响回购的价格。


  3. 回购价款和支付:若过错离职的,通常是按照购买价款加上一定的资金成本进行回购;自愿离职的,通常按照公司最新估值的一定折扣予以回购;回购价款通常在1年内支付完毕。


提示:创始人回购应当设定为一项权利而非义务,即创始人有权回购,若创始人选择不回购的,员工可以继续持有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