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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毕业无息贷款政策,大学生创业贷款30万免息

文件通知:

为鼓励大学生创业创新,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根据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试行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修订《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现正式印发实施。

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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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完善支持创业优惠政策,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有效安全使用第一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由省政府设立,初始投资5000万元,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人才中心)管理。省人才中心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特别账户产生的利息应并入基金。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鼓励创新、有效支持、公平守信、依法监管的宗旨,有效防范基金风险。

第四条 创业基金采用委托贷款的运作模式。省人才中心作为委托方提供资金,项目管理(担保)机构负责项目实地评估和被担保资产(人)评估,指定商业银行按照委托方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协助收回。指定律师事务所负责依法追缴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创业贷款在贷款期限内不计息。

第五条 创业贷款的银行手续费、项目管理(担保)服务费、法律服务费、免担保项目专家论证费按相关规定的标准在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贷款对象、金额、期限、还款方式

第六条 's创业贷款面向大学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普通高校从事科技创新项目、创办企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年限不超过5年。

经历过“陕西省农村基层人才振兴计划”“大学生西部志愿服务”“大学生村官计划”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合伙企业中,借款人不得超过5人,贷款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八条的硕士和博士学生创新创业。年龄不超过35岁,在陕西合法注册的公司,从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文化创意的,经所在机构推荐,法定代表人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担保贷款。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的符合《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免担保项目评选办法》要求并经专家评审为优秀的第九条 项目,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免担保贷款。

:15px;">第十条 创业贷款期限为3年。经营周期较长的项目,经审批可延长至5年


第十一条 创业贷款的还款设一年宽限期。即创业贷款自放款之日起第一年不还款,第二年起按季度等额还款。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担保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借款人登陆“陕西人才公共服务网”填写个人基本资料,经省人才中心网络初审后,向项目所在地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创业基金贷款,由所在学校推荐,向项目所在地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


(二)受理。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后,负责对借款人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现场核查。


(三)审核。省人才中心对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项目核查后,委托项目管理(担保)服务机构对借款人及所在企业(机构)考察评估。


(四)担保。借款人应在以下形式中选择其一,向项目管理(担保)服务机构提供担保材料并签订担保协议:


1、存单、保单的原件质押。


2、房产、生产设备、车辆的产权证抵押。


3、经济实体担保。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工作人员担保


5、具有项目所在地户口,有稳定收入的2名以上自然人担保


6、具有法人资格的省、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可为入驻基地的创业大学生提供担保。


(五)审批。省人才中心根据目管理(担保)服务机构对借款人及所在企业(机构)的考察评估意见进行贷款审批。条件符合的,确定其贷款金额和期限。


(六)发放。经办银行审核后,与省人才中心及借款人签订《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后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免担保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核程序与担保贷款相同。审核合格后,由省人才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按照专家意见确定贷款额度,经银行审核后发放。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 受理项目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对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监控,为借款人建立档案管理专户。借款人未全部还清贷款之前,档案不得迁转。


申请创业基金贷款的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学籍档案,由推荐学校管理或委托当地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专户管理。借款人未全部还清贷款之前,档案不得迁转。


第十五条 受理项目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创业导师帮扶制度和贷后跟踪管理制度,对借款人实行“一对一”创业指导,及时解决借款人所在企业在经营和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发现借款人违约或有逃避债务嫌疑的,要及时通知省人才中心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 目管理(担保)服务机构负责借款人担保手续的办理、抵押品的托管、担保协议的签订以及贷款的回收工作。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要协助省人才中心认真做好借款人贷前教育工作。贷款到期前一个月要及时提示借款人按期还款。对到期未还款的借款人,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建立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 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经催告仍不还款的,省人才中心可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手段追偿。


第十九条 各经办机构要加强贷款统计分析。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及银行要单设贷款统计科目进行统计、考核,逐月向省人才中心报送贷款发放、回收及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五章 延期还款及呆坏账核销

第二十条 借款人或其所在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还款的,经审批可延期还款。延期还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延期还款批准之日前产生的罚息由借款人偿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或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借款人所创办的企业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或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企业损失严重、无法继续经营的,按照财政部《呆坏账核销办法》,经审批可予以核销。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采取专项检查和审计的方式对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挪用、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相关操作细则由省人才中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