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诉讼阶段: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上市公司当事人身份: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金额:11174.07万元,其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7248.49万元;公司对一审判决中反诉不支持的3925.58万元提起上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如果双方履行调解协议,预计当期利润增加不超过7112.98万元。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1月7日,公司收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法院传票,淄博袁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合同纠纷起诉我公司。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编号:Pro 2014-02)。
2014年3月3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公司积极应诉,并于当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反诉。详见2014年3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编号:Pro 2014-19,Pro 2014-)
2015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商子楚202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编号:Pro 2015-50)。
2016年1月11日,公司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 (Pro 2016-03)。
二.该诉讼的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淄博袁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本案争议点多次协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出具((2016)鲁民中1075号),公司于2017年5月3日收到上述《民事调解书》。
公司与淄博袁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上诉人卢鑫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向被上诉人淄博袁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4,936,639.60元;
(2)被上诉人淄博袁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向上诉人卢鑫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拍卖价款6240万元及利息12682503.98元(合计75082503.98元);本调解书第(一)、(二)项撤销后,上诉人卢鑫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支付被上诉人淄博袁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854,135.62元.
(3)上诉人卢鑫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再履行向被上诉人淄博袁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2010)A240066号土地房产的义务.上诉人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2个月内退还被上诉人淄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2010)240066号土地、房产转让款3134万元。被上诉人淄博袁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2个月内将土地使用权证(永(2010)240066号)变更为被上诉人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税费为
ont-size:15px;">(四)其他互不追究。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04,225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06,746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252元及鉴定费89,500元,由上诉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94,160,429.15元,如按照本次调解协议执行,在公司向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84,936,639.60元后,公司将冲减相应预计负债,并将差额部分9,223,789.55元确认为当期损益,增加当期利润。
(二)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已对应收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转让金计提坏账准备4,992.00万元,如按照本次调解协议执行,在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剩余拍卖价款及利息75,082,503.98元后,公司将转回已计提坏账准备4,992.00万元,同时确认相关利息收入12,682,503.98元,增加当期利润6,260.25万元。
(三)如按照本次调解协议执行,公司将确认对淄国用(2010)第A240066号土地及房产的所有权,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摊销并支付相关税费,土地摊销金额需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权确认时间、摊销年限等因素后确定,相关税费金额以实际支付为准。
(四)公司支付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696,498.00元,确认为当期费用并减少当期利润。
综上,本次调解协议执行后,预计将增加当期利润不超过7,112.98万元。
此外,截止2016年12月31日,因与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法院根据对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公司齐商银行淄博高新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淄博高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高新支行等三个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101.00万元、查封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4,122.96万元。公司履行调解协议后将积极办理相关解冻手续。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鲁民终1075号)
特此公告。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