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军路君
在享受定期国家养老金和生活津贴的人中,带病返乡的退伍军人是特殊照顾的受益者之一。目前,退伍军人回乡患病每月可享受不低于650元的生活补贴(2021年8月1日前)和当地医疗待遇等相关优待。
昨天,鲁俊发布了《最新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根据最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求意见稿),带病返乡的退役军人将不再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
按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为在服现役期间患慢性病,尚未达到评定病残等级条件且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办理退役手续后无工作单位、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义务兵和初级军士,按照当地标准统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这意味着条例实施后,申请带病返乡的退役军人将不再享受定期生活补贴,但可以按照当地标准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另外,针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期限也作出规范,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符合条件的义务兵和初级军士应当在办理退役手续后1年内,凭服现役期间原所在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原始医疗证明或者患病治疗的确切档案记载,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享受相应待遇。
目前退伍军人带病返乡申请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档案中有确切的记录,或者保留了军队系统医院的原始病历和医疗证明,就可以随时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当然,每年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都会在相对统一的时间集中处理。符合条件并经批准的,可享受次月带病返乡的退役军人生活补贴、医疗等优惠待遇。
那么,会不会对已经在领取生活补贴的带病返乡的退伍军人产生影响?
依据新修订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征求意见稿)中第五十九条内容规定:本条例修订施行前退出现役的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这一条意味着,在新修订的条例实施前,已被批准享受带病返乡退役军人待遇的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待遇,包括每月领取生活补贴在650元。
新修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征求意见稿)缘何会作此调整,以及最终是否一定按照征求意见稿来落实执行,因为目前只是征求意见稿,未正式实行,对此我们不作猜测,具体要等条例修订通过后,见全文及有关部门解读。
在此,我们只提醒符合条件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如果在服役期间生病并记录在档案中或保留了军队系统医院的医学证明原件,要抓紧最后时间,迅速申请。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执行上述规定,今后申请带病返乡的期限为办理退休手续后一年内。根据该条规定,退役前身体有疾病的义务人和退役一年以上的初级士官将失去再次带病回国的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