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9日电(李楠)2016年9月7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本《办法》共5章40条。
《办法》界定风险分类管理概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类别、经营业态、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记录,根据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办法》定义风险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和原则。规定本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类管理应当遵循风险分析、定量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可以从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和D级风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法用百分比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得分为40,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得分为60。分数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类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风险特点,从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保持生产经营条件、控制生产经营过程、建立运行管理制度等动态风险因素中确定食品生产经营的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调查、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动态调整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办法》规定了提高和降低企业风险水平的具体条件。
《办法》还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合理确定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内容、方式等管理措施。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一年最多可以检查3-4次。此外,《办法》要求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分类体系和数据平台,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类信息进行记录、汇总和分析,实行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