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非法融资行为,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近日公开约谈5家小额贷款公司。要求各公司对涉房业务进行自查,一经发现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提前收回相关贷款,对违规员工进行严格处理。
南方记者注意到,在深圳市金融监管局公布的富德、企业联盟、金盈信、大新、雅联才5家企业名单中,有部分企业前段时间涉及“深房管理”事宜。股权渗透后,很多小贷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业务范围包括商业、房地产、实业设立等领域,也不乏非银行金融的跨境经营。
在过去的10年里,小额信贷行业吸引了许多企业以可观的毛利率进行跨境经营。随着监管的收紧和新规的出台,行业面临着洗牌和重组。分析认为,小贷公司发展的核心问题在于资金的流动性和资产的质量。背景深厚的小贷公司抗风险能力更强,在母公司的背书下可以在市场上持续发展。对于网上小额贷款的规章制度建立,综合开发院金融与现代产业研究所副所长于凌渠认为,在小额贷款的高息、高风险业务中,实际上是一种“普而不益”的贷款,应该会推动网上小额贷款行业进一步利用好电商、支付等大数据资源, 同时整合利用政府部门、金融监管等信用信息系统,真正惠及需要小额信贷服务、诚信度高的群体,打造中国特色普惠金融。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合并会计报表)。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符合深圳产业发展定位,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letter-spacing: 1px;">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外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的,除应符合上述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具有一年以上在境内开展小额贷款、消费信贷等相关领域业务经验。
(三)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企业(或同类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的,除应符合上述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等值人民币20亿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从事金融类相关业务且持续经营不少于10年,对国内小额贷款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
(三)具有丰富同业经验且在业内声誉良好。
(四)投资行为符合国家外商投资管理和外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除主发起人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深圳购置固定住所;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企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应为最大股东,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五条 同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十六条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再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深府金发〔2013〕6号)文件:
三、严格市场准入(笔者注:真的更严格了)
(一)最低注册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亿元。(笔者注:此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1亿元,现在调整为3亿元;股份有限公司此前由2亿元直接翻翻至4亿了)。
(二)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资格。
1.主发起人的资格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笔者注,此前要求是1亿),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笔者注,此前要求是70%),且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近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笔者注,此前要求是3000万元),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笔者注,此前只有净利润要求,没有缴税额要求)。
2.其他出资人的资格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出资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作为其他出资人的,依照出资比例划分为两类:
第一类:出资比例超出(含)30%的,原则上参照主发起人资格条件予以审核;
第二类:出资比例低于30%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成立满三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且近两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机制,允许核心管理人员持股比例总额不超过5%,其他社会自然人出资暂予限制。
3.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且相对控股;其他出资企业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4.同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原则上为1家(笔者注,此前要求是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