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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在职人员创业政策文件

新京报讯(记者黄哲诚)近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业。

《实施办法》显示,北京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利用自身及其团队的科技成果,在与高校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兼职或在职创业,并按规定获得相应报酬。本兼职人员或在企业成立期间取得的成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的重要参考。根据规定,市属高校要对本单位内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岗创办企业的情况进行公示。

《实施办法》提出支持和鼓励市属高校设立流动岗位,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在高校兼职。流动员额不受本单位员额总数的限制,不计入本单位高级员额数。如果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市属高校正式聘用,其在原单位的兼职经历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可作为市属高校评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重要参考。

同时,市属高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用于科研人员开展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开发与技术合作、成果推广与转化、与企业进行产业化合作;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急需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员额不受员额总数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可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

《实施办法》表示,北京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创业。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经申请批准后,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开岗位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赴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离职期限为3年;因工作需要延长离职创业期限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相应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福利待遇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原市属高校经与离职企业家协商后,可支付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离职创业人员每年应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正常晋升至薪级;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市属高校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原市属高校根据市属高校工作人员考核有关规定,决定停止企业家离岗处理。

新京报记者黄哲诚见习编辑贾文成校对郭丽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