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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对科创板的重点监控,科创板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点监控

科创板交易规则与监管细则详解

——市场包容性与监管严厉性并举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

2019年7月22日星期一,科创板将正式开板交易,首批上市股票25只。7月22日将是划时代的特殊日子,是a股市场进化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和转折点。科创板即将开板交易板,备受关注,充满热情和激情。

因此,笔者最近发表了一篇题为《传统A股玩法在科创板可能失灵》的文章,详细解释了科创板与传统a股的四大区别。其中还解释称,科创板在IPO前5个交易日未设置价格涨跌幅限制,从第6个交易日开始进入常规2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

今天,笔者将重点对科创板交易规则和监管规则进行最终解读。2019年6月14日,上交所发布《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是对科创板交易规则和交易监管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投资者一定要密切关注,认真理解。

(一)新股上市头5个交易日:无开盘价限制、无涨跌幅限制

我们知道,现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都在IPO首日设定了44%的开盘价上限,但科创板对这一传统a股规则进行了重大改变,市场包容性大幅提升:科创板在IPO前5个交易日既没有开盘价上限,也没有日涨跌幅限制。因此,在科创板,不会出现“二停”现象,也不会出现IPO上市后必须拉N个涨停板的怪现象。

这样的规则更加尊重市场机制,使得交易更加完整,博弈更加均衡,也使得股价更加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IPO前五个交易日没有价格限制。谁敢操纵开盘价,谁敢随意抬高股价或打压股价?操纵股价的成本和风险会成倍增加。

甚至在IPO 5个交易日之后,20%的涨停比传统a股翻了一番,大户做生意的难度、成本和风险都放大了数倍。这将有效遏制股价操纵和过度投机。

(二)连续竞价阶段:2%浮动区间报价限制

交易科创板股票时,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购买价格不得高于基准购买价格的102%;

(2)申报售价不得低于基准售价的98%。

没有立即披露基准价的,为最新成交价格;如果当天没有成交,则是之前的收盘价;本条前两款规定不适用于市场开放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价格涨跌幅限制申报;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科技创新板股票的有效申报价格区间。

简而言之,在科创板持续竞价阶段,投资者的买入价格不应高于最低卖出价格的2%;同样,投资者的卖出价格不得低于最高买入价格的2%。该规则俗称“2%浮动区间报价上限”,适用于科创板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但“临时止损”期除外。

这种在科创板的报价规则可以有效抑制大额利润

用资金优势在最短时间快速拉抬或打压股价的行为,以防止股价出现“过山车”巨幅波动的现象,同时也会加大做庄的成本与风险。


(三)新股上市头5个交易日:30%与60%两档临停机制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上交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两次“临停”的操作要点:(1)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2)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3)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请注意,科创板“临停”机制仅适用于新股上市的头5个交易日。由此可见,在新股上市的头5个交易日,由于没有涨跌幅限制,科创板每个交易日最多可进行3次“集合竞价”,以此对冲或降低单个账户或单个资金对个股带来的过大权重影响,同时也有利于解决短时间内股价波动“信息不对称”问题,并给普通投资者以信号警示或提示,让投资者有时间冷静思考、理性决策。这一机制安排,有利于形成阶段性的充分竞价与均衡博弈,这也有利于遏止股价操纵,同时增大做庄成本与风险。


(四)连续多个交易日:股价异常波动与严重异常波动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的,属于异常波动。


科创板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交所将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以此作为公示或警示信号,提示会员及其营业部关注投资者行为。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上交所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1)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第十二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2)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3)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科创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及时予以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经上市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除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处理外,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要求会员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风险。


也就是说,在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严重异常波动时,券商有义务向客户提示风险,必要时券商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这里强调了券商的相应责任。


(五)虚假申报:以引诱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


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虚假申报主要发生在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场合,其主要目的是操纵股价,诱骗其他投资者参与交易。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以偏离前收盘价5%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2)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3)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4)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5)以低于申报买入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或者以高于申报卖出价格反向申报买入;


(6)股票开盘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涨(跌)幅5%以上。


连续竞价阶段多次同时存在下列情形且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最优5档内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2)单笔申报后,在实时最优5档内累计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同方向最优5档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3)申报后撤销申报。


连续竞价阶段,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同时存在下列情形2次以上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1)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2)单笔撤销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申报后,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以该价格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六)拉抬打压股价行为


拉抬打压股价,是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在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2)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3)股票开盘价涨(跌)幅5%以上。


连续竞价阶段任意3分钟内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买入成交价呈上升趋势或者卖出成交价呈下降趋势;


(2)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3)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4)股票涨(跌)幅4%以上。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2)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3)股票涨(跌)幅3%以上。


(七)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行为


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2)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且持续10分钟以上。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2)连续竞价结束时和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市场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


(3)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新增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的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4)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八)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


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股票交易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大量交易;


(2)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


股票交易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互为对手方进行频繁、大量交易;


(2)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


(九)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是指违背审慎交易原则,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向申报买入(卖出)单只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十)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监管


投资者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上交所可对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1)口头警示;(2)书面警示;(3)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4)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5)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6)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7)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8)上交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上交所对投资者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交易规则》《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从重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1)在一定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2)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3)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同时存在反向交易;


(4)实施异常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


(5)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上交所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6)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未适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上交所可对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1)口头警示;(2)书面警示;(3)监管谈话;(4)要求限期改正;(5)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6)通报批评;(7)公开谴责;(8)收取惩罚性违约金;(9)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10)取消交易权限;(11)取消会员资格。


总之,科创板+注册制是A股市场的两大革命。它必将有效提升 A股市场的包容性与开放性,这也是注册制改革的初心和历史使命。越包容的市场,越需要强有力的市场监管。但我们绝不能用“行政管制”取代“市场监管”,因此,如何权衡并兼顾好包容性与强监管的关系,是上交所和证监会必须处理好的大事。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它需要投资者与市场的包容与理解,当然,更需要边发展、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