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咨询:没有出资证明,开公司的钱算不算出资?这个问题其实就是股东出资的确定问题。股东出资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是指股东向公司缴纳注册资本的法律行为。股东合法有效的出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东有认缴出资的合意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共识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全体股东按照章程的规定认缴的出资额。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字盖章,是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的共同共识。本协议以公司章程的法律形式明确,确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对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交付给公司的货币财产或非货币财产是否属于股东出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如果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和认缴金额交付给公司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当然是股东的出资;相反,在股东之间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交付给公司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不属于对公司的出资,而应属于其他业务往来。
二、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完成出资
股东的全部出资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首先,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从正反两个方面都明确了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评估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但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名义、商誉、特许权或者有担保的财产出资。
第二,股东认缴的出资的财产种类、数额、期限应当符合股东协议,采用意思自治原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第三,股东出资的标准是法定原则。《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产权转移手续。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鉴定,并对财产进行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因此,当股东向公司出资且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时,出资即完成。
三、股东出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t
上述要求是法律法规对股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性规定应进一步分为有效强制性规定和行政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才能给予负面评价的法律后果,而仅违反管理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一定产生负面评价的法律后果。比如《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投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产权转移手续”和“公开”
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等均属于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第三十一条以及第三十二条,应当理解为管理性强制规定。结论:“开公司出的钱,没有出资证明算不算出资?“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具体出资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予以认定。一言以蔽之,如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在其认缴出资额内,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出资,即便没有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或未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仍然属于股东出资,相反,则可能不属于股东出资。股东出资是一特定的法律行为,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股东出资时,应当规范出资,至少不能违法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否则可能对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