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合肥市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号文,明确了享受9类补贴、补助和扶持的人员范围,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确保各类企业复工复产。
一、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是一家小微企业,与两年内毕业的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军人、立卡的贫困劳动者签订了六个多月的劳动合同。小微企业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认定。
根据企业实际为大学毕业生、自谋职业军人、建卡贫困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对企业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补贴资金从就业补贴专项资金中拨付。
申请流程: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先付后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经审核后由社会保障部门发放。
二、小微企业新增就业补贴
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数量,由就业补助基金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因疫情不能回鄂就业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应用程序根据《合肥市合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援企稳岗相关补贴操作办法》执行。
三、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疫情防控期间,补贴对象: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有望恢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运输重点企业的劳动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
制造业企业、战略新兴产业需同时满足:
1.春节前连续生产或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
2.2020年前4个月平均参加人数不少于50人;
3.2020年1-4月企业裁员率不超过5.5%;
4.与各级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措施的企业。
5.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不存在拖欠工资、失信等恶意行为。
商贸流通、交通运输企业需要同时满足:
1.2020年一季度亏损;
2.2020年前4个月平均参加人数不少于50人;
3.2020年1-4月企业裁员率不超过5.5%;
4.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不存在拖欠工资、失信等恶意行为。
根据2020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参与人数,补贴标准:将提供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最高50万元。该补贴不能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政策重复享受。补贴资金从就业补贴专项资金中拨付。
申请流程:企业向注册地区和开发区人力社会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于5月15日前报市人社局。城市
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经信、发改、商务、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审核后拨付。县(市)企业向注册地县(市)人社部门申请,县(市)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经信、发改、商务、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审核后拨付。四、用工余缺调剂(共享员工)补贴
补助对象:向重点企业输送员工实行余缺调剂、员工共享的输出企业。
补助标准:按照工作时间一个月以上的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输出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申请流程:员工输出企业向输入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
五、人力资源机构就业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推荐到企业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申请流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服务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小微企业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认定。中型企业认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由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会同经信、税务等部门审核。
六、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扶持对象:近2年来人社、财政部门支持建设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园、青年创业基地(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创业载体。
补贴标准:创业载体对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2020年2月免收,3月、4月减半),其中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免收3个月房租(2020年2月、3月、4月)。对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创业者房租减免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社会资本经营用房,在疫情期间向入驻企业减免房租的,在兑现2020年社会资本孵化器基地补贴时,将房租减免作为重要指标。同时,鼓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或管委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申请流程:创业载体向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县(市)、区(开发区)人社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后拨付。
七、农民工创业一次性补贴
补贴对象: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给予申请人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申报程序:补贴对象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
八、创业担保贷款展期
扶持对象: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补贴标准:申请贷款期限展期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贴息。
申请流程:申请人提供诊断证明材料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经办银行于5个工作日内将展期申请信息反馈县区人社、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九、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对象、补助标准和申请流程依据合肥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止2020年底。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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