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管理机构——深圳破产管理署成立。在市场参与者眼中,“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尤其是企业家,有了重新开始的机会,使得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更加完善,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
去年6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去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明确提出,推进破产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短短四个多月,深圳高质量地实施了相关改革措施。此外,深圳市破产管理办公室的成立也是《个人破产条例》实施的前提和保障。深圳市破产管理办公室的成立,意味着mainland China已经有了一个专门处理个人破产案件行政事务的专业机构。
根据《条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就债务人而言,居住在深圳且连续三年在深圳参加社保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原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就债权人而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有人担心深圳会不会成为老赖的天堂。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刘曙光在去年召开的法律解释会上表示,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这是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废债,《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比如,每当发现存在恶意逃废债行为时,可以请求撤销此前法院的债务免除裁定,即“终身问责制”,这是世界上最严格的恶意逃废债制度。除了免税财产外,所有财产都应拿出来还债。3年内不得高消费,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借款超过1000元或申请同等授信额度时,应向贷款人或贷款人申报破产状态。
作为拥有361.4万户商业主体的城市,其中个体工商户132.7万户,深圳必须有个人破产法,可以解除个体创业者的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北京天达共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明庆认为,一方面,如果个人债务无法偿还,债务人可能一辈子都被困在债务偿还的阴影中,但对于企业经营者、经常以个人资产作为公司债务担保的高风险人群来说,一旦公司债务牵连到个人,导致个人资不抵债,个人破产制度可能会给他们重新创业的机会,从而最终鼓励社会创新。
事实上,去年《征求意见稿》的声明中也提到,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注册成立的商业实体有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此外,还有大量以微信业务、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出现的个体户商业实体。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就需要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无限的债务责任,无法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因此无法退出市场并再生。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深圳可以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这将为深圳的立法注入强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