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深圳计划对幼教人员的配备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授权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护理教育工作人员工资指导标准,切实保障幼儿园教师待遇。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草案)》规定,纳入计划的幼儿园主要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确保在深圳注册且三岁前未在深圳注册的学前儿童就近就读普惠性幼儿园。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为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打造民生幸福标杆,实现幼儿良好教育,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今天《条例(草案)》及相关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截至7月30日,电子邮件地址为fzwyh@szrd.gov.cn。
2012年以来,深圳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安排,大力推进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深圳现有幼儿园1881所(公办幼儿园856所),在园幼儿56万人(公办幼儿园幼儿占51.6%,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占86.2%)。广覆盖、基础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然而,学前教育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学位压力和扩大资源需求;办学结构不合理,高质量发展后劲不足;政府投入规模小,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有待完善;师资力量流动性大,流失率高。深圳需要借助特区立法权进行学前教育立法。一方面,可以固化深圳在学前教育发展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另一方面可以针对学前教育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打破阻碍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障碍,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体系。
《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当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成本合理分担的原则,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建立与幼儿园制度相适应的幼儿园生均拨款、收费、助学金、奖励和补贴等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目前,教师队伍流动性大,离职率高,高质量发展后劲不足。为解决上述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保障深圳学前教育长远发展,《条例(草案)》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和需求,对托幼教育工作人员编制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授权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护理教育工作人员工资指导标准,切实保障幼儿园教师待遇。
《条例(草案)》授权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全市幼儿园发展规划,确保群众享受安全、有效、便捷、廉价的学前教育,推动学前教育普惠化、多样化、个性化。纳入计划的幼儿园应主要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确保来自深圳户籍和符合条件的非深圳户籍三岁至小学学龄前儿童可就近入读普惠性幼儿园。
随着公办幼儿园的不断恢复,非普惠性幼儿园很难获得幼儿园建设用地,大部分以租赁商业楼的方式继续办园,但这些商业楼大多不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因此,《条例(草案)》借鉴香港、新加坡、东京等先进地区和城市的经验,授权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
2016年,深圳率先系统提出“建设中国首个儿童友好城市”的目标,将儿童视角引入城市治理,完善城市公共政策体系,建设适合儿童健康成长的城市环境。因此,《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空间和社区应当配备安全、优质、无障碍的学前儿童活动场所和场地,提高学前儿童日常生活环境质量”,规定“社区应当充分利用党群服务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党建和团建载体,拓展学前儿童活动空间,为幼儿园实施护理教育提供支持和便利”,规定“公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
《条例(草案)》要求各区政府履行建设主体责任,幼儿园履行保留原始视频资料责任,并要求“监控设备不得安装在人可以拍摄和窥视他人身体隐私部位的位置”。各地区视频数据的检索由市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检索、传输视频数据”。
深圳市委、市政府还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设立托儿所,招收2至3岁的幼儿。充分利用幼儿园的优质人才、场地等资源,延伸入托班提供2-3岁的入托服务,可以解决部分孩子的入托问题,满足家庭对孩子学习方便性和连续性的需求。一些NPC代表正在参加第七届会议。
大一次会议中亦提出相关建议。因此,《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的同时,在第三款中规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