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院日报
近日,重庆市大渡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诉蔡等5人,要求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大渡口区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徐创业出庭支持起诉,大渡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王军代表原告出庭。
2017年3月,被告人蔡某等人未经批准,以修建建筑垃圾处置场道路为由,以重庆某园林公司名义,在大渡口区跳灯镇唐婉村、跳灯村非法倾倒大量建筑垃圾用于营利活动。同年9月,违法建筑垃圾处置场被责令关闭。
经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调查规划院勘测定界,蔡等人在跳灯村硬化土地,非法倾倒渣土,占用农用地8.6223公顷,承包地129.3亩。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32.4亩耕地整体损毁程度为重度损毁。据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建筑垃圾处置场土壤轻度污染。
大渡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召集5名被告商讨土地复垦费用补偿事宜,但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因结果不一致,该局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该局向大渡口区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
经审查,大渡口区检察院认为,蔡等人占用农用地消耗建筑垃圾,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大渡口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大渡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