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5月13日电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号。通知明确指出,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全区稳定就业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措施。
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1)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紧盯重点行业和企业复工复产,加快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建设,使能源、原材料、交通、物流等企业尽快复工,保障能源原材料供应,打通产业供应链,促进上下游同步,更好服务发展大局,以产业发展带动就业。
(2)依托国家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健康通行码”跨区域互通互认,及时向社会公布“健康通行码”跨省互认名单。
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
(3)增加失业保险的稳定回报。对不裁员、不减少裁员的中小企业,在放宽裁员率的基础上,将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一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有恢复希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定岗位返岗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关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加大对地方龙头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返还标准可以根据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费和参保职工人数6个月确定,也可以根据企业及其职工3个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具体标准按照联盟城市确定的标准执行。上述政策受理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4)2020年6月底前,自治区所属建筑业企业和自治区外建筑业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允许暂停缴纳企业设立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存储的工资保证金。
三、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五)对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由盟市自行确定。如果创业园、孵化基地、四大创业支持平台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创业者减免场地租金,将给予3个月的减免费用补贴。
(6)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新招录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由25%降至15%(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企业由原来的15%降至8%)。
(七)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根据合伙企业家人数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总额的10%。
(8)免除反担保要求,2020年4月15日后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国家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苏木乡、嘎查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团级以上(含团级)荣誉称号的企业家、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牧民、商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降低或免除对其他业务担保贷款的反担保要求。
(9)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临时性
(10)放开对供应商经济的限制性政策,合理设置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供应商管理模式。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地点和时间,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牧民等重点群体销售农副产品和生活必需品,或者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未经依法许可的便民劳动活动。
(十一)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五、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
(十二)对企业和农牧业经营主体、扶贫车间等就业载体吸纳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十三)开展“点对点”服务,引导农牧民工有序返岗复工,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农牧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开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组织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购买其基本服务成果,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盟市制定。上述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十四)加大对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对农牧民返乡创业用地指标优先保障,返乡农牧民工进驻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各类开发园区标准化厂房创业的,3年内免缴租金、物管费、卫生费、水电暖等费用。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殖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政策,免收相关费用。
(十五)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组织开展就业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摸底排查,将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全部纳入就业扶贫政策扶持范围。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规范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区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十六)对自治区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十七)国有企业2020年、2021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除特殊企业外,原则上国有企业年度招聘计划中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80%。
(十八)各级事业单位2020年、2021年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应届毕业生和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区要加大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力度,扩大岗位开发规模,安排不低于50%的比例吸纳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十九)2020年硕士研究生规模扩大20%以上,招生计划达到1.2万人以上;扩大专升本招生规模,招生比例由5%提高到15%。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应届毕业生征集人数在兵员征集总任务数内不设上限,实现应征尽征。
(二十)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七、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二十一)对本年度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法定领取农牧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条件的失业人员,统一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退休年龄。上述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十二)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期满后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可延长1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可延长1年。上述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八、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二十三)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开展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提升线上补贴性培训的,均可按规定申领岗位技能提升补贴。
(二十四)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计划,企业技能岗位职工参加年度安全技能培训,经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每年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企业人均200元培训补贴。化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消防救援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培训合格的,按自治区《重点产业需求目录》中A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
(二十五)鼓励重点就业群体积极参加“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各地区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可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合理确定线上线下培训课时比例,对一些不需要实操训练或可以在线上模拟实操训练的职业(工种)和培训项目,可全程网上培训、网上考核,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落实农牧民工跨区域培训、培训时间累计计算等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农村牧区劳动力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
九、进一步优化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六)建立健全线上供需调查、培训对接、就业对接、跟踪服务“四位一体”公共就业服务机制,大规模开展劳动力资源信息调查,充分运用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开展供需就业服务活动。对社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等提供服务的,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二十七)将常住地为城镇的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范围,享受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等为由不予受理。
十、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二十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应对新冠肺炎影响强化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稳就业的主体责任,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强化资金保障,完善激励机制,加强督促落实,确保稳就业政策落实落地、见到实效。各级就业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跟踪调度各项重点指标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财税、金融、营商等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同配合,推动形成全区上下重视就业、支持就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