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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精气神和担当作为方面存在的问题

“做生意总有风险,不能要求每项工作都只成功不失败。”如何让干部害怕又有出息?日前,市委办公厅发布《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六种容错情况,旗帜鲜明地鼓励改革者,支持实干家,对责任人负责,对责任人负责。

市纪委监委法规办干部查阅相关材料,研究起草《办法》。

哪些错误可以“网开一面”?《办法》结合明确以下六种情形可以容错,分别是:驻京工作实际

在落实党中央关于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落实市委重大工作部署、推进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及其他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中,开拓进取、主动履职,出现一定偏差或者失误的;

在推进北京重要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积极作为、主动揽责涉险,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者引发矛盾的;

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攻坚克难、勇于破除障碍,因情况特殊复杂,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的;

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工作中,为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出现一定程序瑕疵的;

其他失误错误,但工作效果总体上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

干部在工作中犯的错误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问责机关为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可以按照规定免予问责或者从轻、减轻问责,并采取措施督促、推动问题及时整改。

不应该容忍这种能力的大胆容错。《办法》在给锐意进取、锐意改革、勇于创新的干部“吃定心丸”的同时,也注重坚守底线,提出任何人违反政治纪律和规则,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或事后不积极整改的,都不会容错。

如何判断是否满足容错情况?《办法》给出《操作指南》,要求从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后果、挽回损失等方面做好调查,深入了解干部犯错的原因是出于公共利益、大局还是自身利益或局部利益;是无意还是明知;是第一次犯错还是反复犯错;主动承认错误,后悔错误并改正错误,或忽略错误,与改正冲突等。

《办法》还坚持包容与纠正并重,统筹推进防错容错纠错,坚持抓早防小,坚持纠错纠错,帮助干部及时总结教训、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办法》本着“治未病,惩后救人”的原则,在事件发生前、发生中、发生后三个维度,提出了“预防提醒制”“协作配合制”“回访教育制”“综合研判制”等健全完善的配套制度,确保从源头上预防问题发生。加强容错成果在实践中的充分运用,同时防止容错或问责干部被“标签化”

紧扣北京实际 细化容错情形 精简容错程序

推动各项规定落地 鼓励大胆容错积极纠错

“干部,干部,首都的干部”,更是如此。

国家崛起的快车使北京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城市的日益繁荣,改革创新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这就需要首都的干部努力工作,敢于创新。

事后容错可以促进事前的试错。按照市委要求,市纪委监委在市委组织部的支持配合下,用4个月时间完成了《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最终形成了一套容错机制

情形、不予容错情形、判断标准、容错程序、权利保障、结果运用、纠错整改等为一体的22条规定,从制度层面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撑腰鼓劲。


何为容错纠错机制、“容什么”“怎么容”、工作开展的重点与难点、如何保障各项规定落地落实……围绕这些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全程参与《办法》起草工作的市纪委监委法规室相关负责人。


何为容错纠错机制?


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的关心关爱


记者梳理发现,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此前已在山东、江苏、陕西等多地建立。2018年5月,党中央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这是党中央首次从制度层面对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提出明确要求。


为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厚氛围,市委将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内容,把制定出台容错纠错办法列入市委深改委2020年工作要点。


“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关心关爱干部的一种有效途径。”市纪委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作为一部专门性党内法规,将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引领、推动和保障责任追究机关大胆容错、责任主体认真纠错,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积极性,持续营造全市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据统计,全市去年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问题占各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总数的59%,是乱作为问题数量的两倍。这从侧面反映出,当前个别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患得患失、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办法》的出台对于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懈怠心理和‘为官不为’现象,在全社会营造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放开干部手脚,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干部内生动力,解除干部后顾之忧,为我市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凝聚强大合力。”市纪委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说。


从规范开展容错纠错工作的现实需要来说,《办法》也有利于消除适用上的犹疑与困惑,为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问责追责主体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内大胆容错、积极纠错提供依据和指南,进一步推动扎密扎牢制度笼子。


容什么?怎么容?


结合北京实际细化容错情形精简程序


“为想干事的人撑腰、为敢担当的人鼓劲”已经形成共识,难点在于容什么、怎么容。换句话说,怎样才能做到既不纵容违法乱纪的行为,又能鼓励干事创业热情?


市纪委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厘清哪些错误能容、哪些不能容,是建立容错机制的基础。而容错情形、判断标准、容错程序也是《办法》制定过程中的重点工作。“我们通过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收到170多条反馈意见,其中大多数都聚焦在容错情形与容错程序上。”


《办法》对“容错纠错”概念进行了专门解释。据市纪委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容错纠错”之“错”并非指所有“错”,而是特指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等工作中由于主观上的过失导致工作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容错情形上,《办法》严格遵循“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原则,结合北京实际进一步细化为6种情形,其中5种情形为列举,1种转化为兜底条款。今后,北京市还将根据实践,进一步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案件的通报机制,并总结提炼出一批示范性强的典型案例,突出以案释规,更好地指导基层开展工作。


容错程序的便捷可行决定了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效果。《办法》对此进行重点探索,总体设计坚持精简高效,将容错程序全程内嵌于问责追责工作中,明确要求党委(党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责任追究主体在开展问责追责中应做到同步启动程序、同步开展调查、同步认定处理,增强程序上的可操作性。


在程序启动上,《办法》也有所创新,设置三种模式,除规定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启动外,还突出强调责任追究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有责任提出程序启动,责任追究对象也有权提出容错申请。


在容错判断标准的把握上,《办法》提出,对干部的失误错误应当重点考察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情况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同时明确了4种不予容错情形,进一步划清容错边界,防止无限度容错。


《办法》还要求,调查工作要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利害关系方意见,全面掌握情况;案件材料制作上,强调容错理由和容错依据应当单独形成书面材料,与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归入案卷,留存备查,以防滥用容错程序。


如何保障落地执行?


推动追责问责与容错免责有机衔接


市纪委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认为,容错纠错机制落实的关键是准确把握问责追责和容错免责的关系,实现二者有机衔接。


“问责是从防止权力出错的角度保证权力运行效能,而容错则是从鼓励权力创新的角度提高权力运行效能。”《办法》着眼于对干部的正向激励,与问责追责等反向惩戒规定衔接,将二者统一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教育培养的大课题中,从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出发,根据“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工作沟通,实现干部监管信息互通、结果共享,充分发挥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合力。


有人担心,被容错之后的干部仍会被“特殊对待”。对此,《办法》提出健全完善“协作配合制度”“回访教育制度”“综合研判制度”等配套制度,确保容错结果在实践中充分运用,防止将被容错或受到问责追责的干部“标签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和激励干事创业的协同共赢。


其中,综合研判制度提出,对于容错免责以及受到处理、处分期满的干部,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综合研判其问题性质、主观动机、轻重程度、容错情形以及一贯表现,特别是被处理、处分后的工作状态,全面、历史、辩证地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及时合理使用,表现突出的可以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如何确保责任追究机关大胆容错、责任主体认真纠错?《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个人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干部及时容错,运用纪检监察建议、监督检查考核等手段推动纠错整改到位,同时严肃查处在容错纠错工作中徇私舞弊、以容错为借口故意包庇等违纪违法行为,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搞纪律“松绑”。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干部及时容错,注重了解掌握干部被容错后的表现和状态,正确对待被容错以及其他被问责追责的干部,做到考核考察客观评价、选拔任用公正合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办法尚在试行之中,鼓励各区各部门特别是改革任务重、创新风险高的行业领域,加大实践探索力度,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用实用好容错纠错机制。


相关

北京发布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全文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党委:


经市委同意,现将《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2020年6月28日


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2020年6月17日中共北京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6月28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正确对待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创造创业、干事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工作中的失误错误,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依规依纪依法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同时采取措施,监督、推动问题整改及时到位。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当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五条 开展容错纠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事业为上。把党的事业、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旗帜鲜明为改革者鼓劲、为实干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客观公正作出处理,推动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坚持依纪依法。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确保容错纠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四)坚持容纠并举。一体推进防错容错纠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有过必改、有错必纠,帮助干部总结教训,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第六条 容错纠错工作由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依法履行公职人员的容错纠错工作。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人员的容错纠错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对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以下统称责任追究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处理:


(一)在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落实市委重要工作部署、推进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及其他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中,开拓进取、主动履职,出现一定偏差或者失误的;


(二)在推进本市重要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积极作为、主动揽责涉险,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者引发矛盾的;


(四)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攻坚克难、勇于破除障碍,因情况特殊复杂,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的;


(五)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工作中,为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出现一定程序瑕疵的;


(六)其他失误错误,但工作效果总体上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


第九条 对干部的失误错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一)考察动机态度。是出于公心、顾全大局还是为谋私利或者局部利益;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是初次犯错还是重复犯错;是主动认错悔错改错还是漠视错误、抵触改正。


(二)考察客观条件。是情况特殊复杂、探索性的改革攻坚还是执行常规工作任务;是客观情况发生难以预见的变化还是无视客观规律、好大喜功、急功近利。


(三)考察程序方法。是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依法履职还是无视纪律和规矩、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重点考察是否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是否属于情况紧急临机决断。


(四)考察性质程度。是尚无明确限制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是属于轻微或者一般性错误还是严重错误、重大原则性错误。


(五)考察后果影响。是促进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实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是未造成损失影响、损失影响较小还是已经造成重大事故、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是被广大干部群众肯定认可还是否定批评。


(六)考察挽回损失情况。是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还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是已经有效挽回损失还是造成重大损失无法挽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四)事后不积极整改纠错的。


第十一条 实行“谁问责追责、谁容错”。责任追究机关在开展问责追责工作中,应当主动考察责任追究对象是否具备容错情形,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步启动容错认定程序。


责任追究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责任追究对象所在党组织认为拟被问责追责行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应当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书面容错申请;责任追究对象认为自己符合容错条件的,也有权利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书面容错申请。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机关在问责追责调查期间,应当对发现或者受理的符合容错的情形同步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责任追究对象和相关单位的意见,注重了解有关社会方面、利害相关方意见,全面查明责任追究对象的失误错误问题以及是否符合容错条件等情况。


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应当听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追究对象的失误错误问题提出问责追责意见,并对其是否符合容错条件提出容错意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同步综合处理:


(一)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不予或者免予问责追责,可以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二)确需问责追责但符合容错减责条件的,予以从轻、减轻问责追责;


(三)确需问责追责且不符合容错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权限,处理、处分需要报上级审批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容错意见并入责任追究机关的问责追责相关文书中,不再单独制作。


容错理由和容错依据应当单独形成书面材料,与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归入问责追责案卷,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宣布、送达问责追责处理决定,并向被问责追责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说明容错情况。问责追责处理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归入被问责追责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十六条 被问责追责干部对责任追究机关不予容错、容错减责等问责追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予以容错免责的,在干部考核、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职称岗位评聘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年轻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干部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本人、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力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纠错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责任主体要健全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容错纠错机制精准落地。


(一)预防提醒制度。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对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毛病演变为大问题,从源头上加强防范。


(二)协作配合制度。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工作沟通,推动干部监督管理信息互通、结果共享,将容错结论运用于问题线索处置、干部考核评价使用等各个方面,同时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信访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发挥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三)回访教育制度。对容错免责、容错减责以及其他被问责追责的干部,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开展跟踪回访,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指导,从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加强关心爱护,帮助干部放下包袱、改进提高,同时督促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四)综合研判制度。对容错免责以及处理、处分期满的干部,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综合研判其问题性质、主观动机、轻重程度、容错情形以及一贯表现,特别是被处理、处分后的工作状态,全面、历史、辩证地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依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该使用的应当及时合理使用,表现突出的可以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防止把被容错或者被问责追责的干部“标签化”。


第二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个人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干部及时容错,综合运用纪检监察建议、监督检查考核等手段推动纠错整改到位,同时严肃查处在容错纠错工作中徇私舞弊、以容错为借口故意包庇应当受到处理的干部等违纪违法行为,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搞纪律“松绑”。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干部及时容错,注重了解掌握干部被容错后的表现和状态,正确对待被容错以及其他被问责追责的干部,做到考核考察客观评价、选拔任用公正合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报道容错纠错典型案例,积极营造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纪委市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北京日报|记者 黄媛媛 武红利


编辑:曾佳佳


流程编辑:吴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