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创业如何处理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群众性创业创新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制度环境,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除外)创新创业的意见》(湘人社发〔2017〕62号)。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下岗创业人员离职后无薪创业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待遇如何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留人事关系
下岗企业家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由原单位保存,工龄连续计算。
二、停发工资补贴,按规定调整档案工资
离职创业员工与原单位其他员工一样,有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晋升工资等级的权利,但停止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三、继续在单位参加社保,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交付单位,由单位代缴。
退役企业家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但不在创业企业或其所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职业年金单位缴纳的部分仍由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脱产创业者按约定时间上交原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和原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缴纳;缴费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四、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仍由原单位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交付给单位,由单位代缴。
脱产创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应与本单位其他在职人员一致。单位支付的部分仍由原单位支付;个人缴费由下岗失业人员按约定时间上缴原单位。缴费基数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五、离岗创业人员在创业企业缴纳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应为脱产创业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由原单位按照规定支付抚恤金和丧葬费。
脱产创业人员在脱产创业期间无工作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机构的养老、丧葬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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