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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商会需要什么条件 创业商会是个什么机构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称为商会,英文翻译为商会(简称:TWCC)。

第二条商会是由在市有住所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自愿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地方商业组织。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在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做好服务社会、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关系的工作,充分发挥XX工商企业经营者的特点和优势,以诚信和服务为基础,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发展。为加强与xx市及其他省(市、区)和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巩固和提高xx市人民在xx市的整体形象和声誉,进一步发展xx、xx经济作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商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工商联合会章程》为规范,接受市工商联(总商会)和民政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商会地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商会的主要经营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提高XXX市群众的法制观念,树立依法管理的自觉意识,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协调落实。

(二)配合市人民政府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与有关政府和组织开展合作交流,服务会员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中介服务,组织或参加各类交易会、展览会和经贸洽谈会。

(三)帮助会员解决经营中遇到的新、疑、难问题。解决问题,解决矛盾纠纷,调整银行间关系,疏通业务渠道,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救助。

(4)及时向会员反馈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情况,收集研究各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介绍运营、仓储、生产相关知识,提供贸易机会、金融、人才培训、寻找项目合作伙伴等服务。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协会、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

(5)开展行业间和各类活动,组织我会会员出国留学和与国外组织进行业务、贸易、文化交流,鼓励会员坚持文明经商,注重职业道德,弘扬爱国、爱民、敬业、守法精神。

(六)开展会员间联谊活动和企业培训,组织信息交流,汇报会员单位重要活动和成果,联络感情,促进共识。

(七)了解市场动态、经济发展趋势、市场预测,组织行业产品参加相关展会和订单展销会,接受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经营活动,交流管理经验,协调行业间关系,充分发挥温州企业整体优势。

(八)鼓励会员在XXX市兴办更多产业和经济实体,以商养社,为繁荣XXX市场、促进XXX、XXX经济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商会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凡XXX族(含XXX市所辖县、区、市)工商企业和在XXX市经营的个体经营户均可申请入会。我们协会邀请了会员。我们协会的执行委员会可以雇佣西里布里蒂

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 由执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或卡)。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对商会的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三) 有权参加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享有商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 享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有关决议;


(二) 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参加商会活动,并按商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商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 会员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一切活动;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会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商会章程和拒不执行商会决议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执委。


(三) 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表决终止事宜;


(五) 推举名誉会长。


(六)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总商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执委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的会长、执行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总商会)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总商会)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商会秘书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工商联(总商会)联合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工商联(总商会)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总商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市工商联(总商会)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工商联(总商会)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执委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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