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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创业补贴政策 苏州创业补贴政策2021

创业政策更新啦~

人群扩延!金额上调!

快跟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补贴类

苏州市区开业补贴

补贴对象:

在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5年内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或在校大学生,以及在苏联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外籍户籍企业家;在江苏创业吸纳5个就业岗位以上的外地户籍创业者可享受创业启动补贴。

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为1万元。申请人需在经营稳定满六个月(以自营单位名义连续缴纳社保满六个月)且自开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提交开业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后,下月拨付第一笔补贴资金5000元,其余5000元在稳定运行一年(以自营单位名义缴纳社保12个月)后拨付。

如何办理?

【网上办理】微信关注“苏州人社”微信官方账号模块(手持大厅-网上服务-开通补贴申请),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拍照上传材料照片,网上提交办理。

【现场办理】高新区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3楼301室。(电话:68083038)

注意事项:

1.同一申请人、同一创业单位只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2.法定代表人或者营业执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办法。

3.申请人(学生除外)必须以自营单位名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申请此项补贴;“大学生”申请人必须为大学生缴纳医疗保险。

4.“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大学毕业生”是指在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校就读并毕业,申请时在校或毕业不超过5年的大学生。

5.自营单位停业或中途歇业的,申请人应主动办理停业补贴手续。

高新区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

在苏州市充分获得开业补贴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高新区注册企业家。

补贴标准:

区级创业补贴标准为4000元。

如何办理?

【现场办理】高新区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3楼301室。(电话:68083038)

苏州市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在本市户籍登记的失业人员,或5年内毕业的大学毕业生,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在苏州市(

andidate-entity-word" data-gid="1059498" qid="6564901248938562830" mention-index="0">姑苏区、高新区)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


1.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年企业参保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按实补贴。


2.参加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的,按照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12%、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9%、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5%、工伤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全额合并计算,按实补贴。


上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年企业、个体工商户各险种参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单位缴纳(个体工商户按照上述缴费比例)部分之和的120%。如有各项社会保险基数、费率调整的按照对应新基数、费率计算。


如何办理?


【线上办理】微信关注“苏州人社”公众号(掌上大厅—在线办事—创业社保补贴申请)模块中,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拍照上传材料照片,在线提交办理。


【现场办理】高新区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3楼301室。(咨询电话:68083038)


所需材料:


申请人于工作日至自办实体注册地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填写《苏州市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提供申请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2.银行开户许可证;


3.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户口簿;


(2)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提供学位证书。


如是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注意事项:


1.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月拨付,申请人须在自办实体名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缴后亦不予发放。


2.创业社保补贴不能与其他类别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申请时须确认已停止享受其他类别社会保险补贴。


3.同一申请人名下所有创业实体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36个月);同一创业实体仅可享受一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4.“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的大学生,且在申请时毕业不超过5年。


5.如自办实体中途停业或关闭,申请人须主动办理中止社会保险补贴手续。


苏州市区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苏州市区(姑苏区、高新区)租用场地的创业实体,以及在苏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在校苏大学生、复员转业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条件:


1.符合苏州市产业转型发展方向,合法合规经营;


2.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与租用场地地址一致;


3.实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与租房主体一致;


4.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缴费期限满1年。


补贴标准:


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根据经营场所年租金按年度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成员初次创业申请场地租金补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5年。


补贴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经营租赁每满1年后提出上年度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至自办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申请手续。


提供申请材料:


1. 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2. 租房合同;


3. 租金发票(税务发票);


4. 银行开户许可证;


5. 经营场地实景图片;


6. 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户口簿;


(2)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提供学位证书;


(4)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三个月内有效);


(4)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成员提供民政部门认定证明;


如是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其他事项:


1.本办法补贴享受起始日期为2017年12月8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有转租现象的;


(2)租房合同甲乙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或为夫妻双方。


3.申请人须在同一创业实体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同一创业实体仅能享受一次该补贴。


4.“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的大学生,且在首次申请时毕业不超过5年。


5.申请人补贴享受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且与曾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补贴期限合并计算(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补贴享受期限到期的不再享受该补贴)。


苏州市区创业基本运营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苏州市区(姑苏区、高新区)利用自有房屋的创业实体。


1.符合苏州市产业转型发展方向,合法合规经营;


2.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与房屋所有权证地址一致;


3.实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一致;


4.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缴费期限满1年。


补贴标准:


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据实给予水、电、宽带等创业基本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每月不超过200元。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经营每满1年后提出上年度创业基本运营补贴申请,至自办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手续。


申请材料:


1. 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2. 自有房屋产权证明;


3. 水、电、宽带等缴费发票(发票总金额须超过年度补贴总额);


4. 银行开户许可证;


5. 经营场地实景图片;


6. 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户口簿;


(2)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提供学位证书;


如是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其他事项:


1.本办法补贴享受起始日期为2017年12月8日。


2.申请人须在同一创业实体享受创业基本运营补贴;同一创业实体仅能享受一次该补贴。


3.“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的大学生,且在首次申请时毕业不超过5年。


苏州市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校大学生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满3年的外地户籍人员,在苏州市区(姑苏区、高新区)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开业3年内吸纳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吸纳就业的同一人只享受一次政策。


如何办理?


【现场办理】高新区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3楼301室。(咨询电话:68083038)


所需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2.银行开户许可证;


3.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户口簿;


(2)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提供学位证书;


(4)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三个月内有效),外地高校在校生提供在校参保证明;


(5)外地户籍人员提供创业前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满3年的社保缴费证明。


如是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吸纳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须提供吸纳人员的户口簿和相应的高校毕业证书。


其他事项:


1.申请人须在开业3年内提出补贴申请,以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人须在同一创业实体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申请人(除在校生)须在自办实体名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该补贴;申请人为“在校大学生”须缴纳大学生医疗保险。


4.“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在读和毕业的大学生,且在首次申请时在校或毕业不超过5年。


苏州市区创业企业注销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


补贴对象为在各地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其本人名下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且同时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


补贴标准为一次性给予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本人名下企业存续期间纳税总额的50%,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金额以经办部门审定数据为准。补贴应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补贴程序:


每年1-5月、7-11月,申请人至企业原注册登记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


申报材料:


1.注销核准通知书和注销前企业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2.本市灵活就业参保证明。


其他事项:


1.创业企业注销补贴仅限于2017年3月后注销的企业申请。


2.补贴申报期限为创业者企业注销登记之日(以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记录时间为准)起两年内,逾期将不再受理申报。


二、贷款类


苏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对象: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按以下五类条件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第一类: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技职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个人。


第二类:在市级以上创业竞赛或创业项目评比活动中获奖的优秀项目负责人(创业典型),以及毕业后5年内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经过经办银行综合评审,申请人可不限户籍。


第三类:入驻苏州市级以上创业示范载体(含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等)的优质项目负责人,申请人可不限户籍。


第四类: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群体。


第五类:在苏创业并经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注册(含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网络商户)的在苏高校大学生、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刑满释放人员、其他城乡劳动者。


所需材料:


1.户口本


2.工商营业执照


3.结婚证


4.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申请人根据身份类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一类对象中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二类对象中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


第三类对象提供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入孵协议;


第四类对象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第五类对象中在苏高校大学生提供高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办理流程:


1.注册申请:登陆苏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公共服务平台(创e贷平台)www.szced.net进行个人信息注册,进行网上贷款申请。


2.银行审核:经办银行在网上初审通过后,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线下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


3.发放贷款:经办银行审核通过的,或已办妥抵押手续的,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贷款。


4.贴息核发:申请人还本付息后,由经办银行按季度汇总贴息人员名单,并将资金打入申请人账户。


三、项目类


苏州市区创业大赛优秀项目资助


申请对象:


参加由人社等部门组织的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项目,在苏州市区(姑苏区、高新区)完成商事登记,并运营满6个月以上的自办实体。


资助标准:


专家评审小组每年评审出不超过20个项目,根据大赛级别、奖励等次、项目经营情况、科技含量、带动就业情况等要素,分4个等级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A级30万元/项目;B级20万元/项目;C级10万元/项目;D级5万元/项目。


如何办理?


申请人于每年一季度至自办实体注册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现场办理】高新区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3楼301室。(咨询电话:68083038)


申请材料:


1.《苏州市区创业大赛优秀项目资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登记注册营业执照;


4.创业大赛获奖证书或文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评审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其他事项:


1.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2月8日(含)后获奖的项目。


2.项目须在申请期的上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创业大赛奖励(以获奖证书或获奖通知文件时间为准)。


3.申请人为获奖项目负责人,且为自办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涵盖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类型。


5.同一申请人、同一获奖项目、同一创业实体均仅享受一次创业大赛优秀项目资助。


6.创业大赛优秀项目资助与大学生初创企业天使投资奖励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苏州市区大学生初创企业天使投资奖励补贴


申请对象:


35周岁及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含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并经教育部留学人员管理中心认证)的创业人员在市区(姑苏区、高新区、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范围内初次创办的企业。


申请条件: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学生初创企业,可申请给予奖励补贴:


1.大学生初创企业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和较高科技含量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未来网络、云计算、高端装备制造、机器人、新材料、软件和集成电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农业、人力资源、文化创意、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重点扶持发展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


2.大学生初创企业吸引的须为天使投资机构实行的天使投资,且投资前非该企业的股东。天使投资机构是指具有融资投资功能,面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3.大学生初创企业吸引的天使投资的投资期须满一年(以被投资企业工商登记变更为准)


4.大学生初创企业已成功运营满6个月,且吸纳3人及以上就业。


补贴标准:


每年遴选10-15个大学生初创企业,创业引导性资金按每家企业吸引的天使投资金额的20%予以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请材料:


1.《大学生初创企业天使投资奖励补贴申请表》


2.大学生初创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毕业证书,留学回国创业人员需提供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


3.天使投资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上年度审计报告


4.投资证明材料:包括天使基金投资协议、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前一年大学生初创企业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财务报表,投资验资报告和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市人社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