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com。1月29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办法》指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鼓励被投资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实体经济企业。
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本次修订不调整总体结构,简化内容,共分5章20条,包括总则、试点条件、试点运行、试点管理和附则。各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第一章的“一般”部分。
1.第一条补充和调整中央政策和最新立法依据。原《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已部分失效,本通知效力等级较低,故不再列为立法依据。
2.第二条参照《外商投资法》等相关规定,调整完善外商投资者和试点企业的定义、概念和组织形式。
3.第三条明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协商机制,各相关单位将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协商推进QFLP试点工作。此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前海合作区和蛇口自贸区行使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权,因此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协调推进试点企业在前海合作区和蛇口自贸区注册的相关试点工作。
4.第四条完善QFLP试点企业经营模式,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委托管理境内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允许境内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可以采取“外部管理”“内部管理”“内部管理”等多种形式。
(二)关于第二章“试点条件”。
1.第五条统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和命名标准要求。
2.由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性质上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具有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的属性,第六条明确必须符合《外商投资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基金行业协会的注册(备案)要求。
3.第七条明确了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必须出资,并进一步说明了外国投资者出资的来源。
(3)关于第三章“试点运行”。
1.第八条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考虑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必须注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基金行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专业运作原则。
2.第九条通过列举和全方面覆盖,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允许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范围和标的,包括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定增、协议转让等一级、半市场化交易等。
3.第十条参照《外商投资法》调整相关表述,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实施管理。
style="font-size:15px;">4. 鉴于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第十五条中明确提出“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因此原办法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直接投资于实业的相关表述与新规定、新要求不匹配。故第十一条将有关表述调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须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企业。5.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之资金出入境、汇兑等监管要求,第十二条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
6. 根据本次调研中托管银行反馈的建议,第十三条调整关于托管银行的相关表述,删减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进行资金托管的要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办理托管。
7.第十四条明确试点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利润分配、减资和解散清算。
(四)关于第四章“试点管理”部分。
1.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未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不得实际展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试点企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情况进行定期公示。
2.针对本次调研中试点企业和托管银行反馈的无便捷有效的信息沟通及报告路径,第十六条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引导试点企业、托管银行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报送企业数据及相关信息。此举有利于进一步协调服务和推进试点企业规范有序发展,同时也是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掌握投资及风险情况的重要举措。
3.企业持续合法合规运营是企业长效稳健发展之基石,也是社会长治久安之重要组成部分。第十七条明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控,对于试点企业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相应职责进行查处,严厉打击以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五)关于第五章“附则”部分。
1.第十八条参照《外商投资法》,明确港澳台投资者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参照关于外国投资者的相关规定,在本市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2.第十九条明确修订后新办法的生效时间及原办法的废止时间。
3.第二十条明确办法解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