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服务于中国广大创业者为己任,立志于做最好的创业网站。

标签云创业博客联系我们

导航菜单

手机创业平台 第一创业证券免费下载

记者|张晓云

近日,天邦国际(*ST天邦,300178。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的深交所(SZ),披露收到深交所年报问询函,被要求说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具体过程及资金占用明细等21个问题。

在经历了2019年和2020年连续两年的巨额亏损后,腾邦国际已濒临生死边缘,其最大股东腾邦集团也危在旦夕。

据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起债券纠纷一审判决书显示,招商证券作为“17天邦01”主承销商,起诉天邦集团支付“17天邦01”债券本息、逾期利息及资金占用费共计约11.3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还披露,百年人寿、五矿精益期货、AVIC信托、第一创业证券、外贸信托、北方国际信托、渤海信托、精华证券、中信信托、华润深国投信托、华能信托、兴业银行等13家投资者以25家债券持有人的名义购买并持有涉案债券“17天邦01”,总面值10.3488亿元。

详情如下:

一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天邦集团作为发行人发行《腾邦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其中载明:

一、本期债券简称“17天邦01”,债券代码为112526。承销商以平衡承销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基本发行规模为3亿元,超额配售不能超过12亿元(含12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利率固定。单利每年计息,不计复利。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记账和备案的方式确定。

二.本期债券期限为三年,首次发行日为2017年6月7日,到期日及赎回日为2020年6月7日,付息日为2018年6月7日至2020年(遇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

三.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为招商证券公司。

4.如发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债券的利息和本金,且连续五个交易日未解除,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书面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本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及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如违约事件持续发生,受托人应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指示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向法定机构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定对发起人提起诉讼/仲裁)。

2017年7月21日,天邦集团发布《腾邦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声明:“17天邦01”面值100元,发行价格公允;发行总额15亿元,期限3年,起息日2017年6月7日,赎回日2020年6月7日,付息日2018年6月7日至2020年(遇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票面利率7.5%。

2016年9月19日,天邦集团(甲方)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约定:1。天邦集团作为发行人,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受托人,并同意接受乙方的监管,乙方持续跟踪监督甲方履行招股说明书约定义务的情况。甲方无力偿还债务时,乙方应督促发行人、信用增级机构等有偿还义务的机构落实相应的债务偿还措施,并可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全部或部分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整或破产的法律诉讼。二.当估计债务无法偿还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额外担保

产保全而发生的依据中国法律或司法裁决确定的合理费用,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017年6月2日,腾邦集团发布《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更名说明》,称由于债券发行跨年度,按照公司债券命名惯例,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本次债券名称由“腾邦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变更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首期债券名称确定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确定为“17腾邦01”。


2019年6月5日,腾邦集团发布《关于公司债券停牌的公告》,称因重大事项存在不确定性,17腾邦01债券自2019年6月6日停牌。2019年6月6日,腾邦集团发布《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17腾邦01”无法按时付息的公告》,其上载明:“本次债券付息日为2019年6月7日,因遇法定节假日,付息日顺延至6月10日。因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17腾邦01’2019年度利息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涉及利息资金11250万元,本次债券构成实质违约。”


百年人寿、五矿经易期货、中航信托、第一创业证券、外贸信托、北方国际信托、渤海信托、安信证券、中信信托、华润深国投信托、华能信托、兴业银行等13名投资人以25名债券持有人的名义购入并持有涉案债券。2019年该13名投资人向招商证券出具授权委托书等,就13名投资人名下的25名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涉案债券事宜委托招商证券公司与发行人就清偿事宜协商谈判、以受托管理人的名义提出诉讼等。


判决书显示,本案诉讼过程中,该25名持有人中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7日将其持有的面值为10000万元的涉案债券转让、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外贸信托-汇鑫288号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于2020年3月9日将其持有面值为1100万元的涉案债券转让。截至本案庭审时,其余23名持有人持有涉案债券票面金额为923888000元。加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外贸信托-汇鑫288号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转让的的部分,该25名债券持有人共计持有债券面值为1034888000元。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也约定,腾邦集团不能偿还债务时,招商证券公司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本案中,招商证券公司作为涉案债券的管理人,接受投资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和上述约定,故招商证券公司的主体资格适格。


被告腾邦集团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深圳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债券本金103488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3488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的标准,自2018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568851.2元;


三、驳回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0311.9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腾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