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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50个小案例 单县创业贷款

一、金融支持政策

第一条县财政拨付国家创业基金500万元。主要用于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者租金补贴、创业项目购置、创业讲堂教师费、返乡创业研讨班费用、优秀创业者培训、创业典型奖励、创业工作宣传、创业工作经费等。

第二条对符合省级标准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根据入驻企业数量和吸纳就业人数,除享受省给予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每个地方不超过500万)外,由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达到市级标准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园,除享受市给予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每家不超过100万)外,县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公共创造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于符合条件的批量创造空间,应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并实施加计扣除R&D费用、加快固定资产折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推广零成本创业支持模式,孵化器管理处将为入驻科技孵化器的R&D企业或创新团队提供2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等费用。对创造空间所需的服务设施、宽带接入等费用,以及创新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和开发工具给予一定的补贴,最大限度降低创造空间的运营成本。

第三条鼓励采取招标采购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大规模应用。

创造空间和小微企业使用“菏泽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时,以省级“创新券”形式给予60%补贴,同一小微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机构受理的小微企业,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专项审计咨询费用,按省级标准予以补助。

第四条加快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支持创业型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创建活动发展,在省给予创业型镇(街道办事处)一次性奖金20万元的基础上,给予创业型镇(街道办事处)一次性奖金10万元;创业社区享受省给予的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5万元),县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3万元。

第五条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开办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对于提供的岗位,如果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则给予创业岗位发展补贴,每岗位2000元。

第六条城乡劳动者创办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补贴(个人缴纳的除外)。

第七条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所创业且不享受减免租赁费的,可给予经营场所租金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财政支持政策

第八条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增加贷款和信贷额度,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银行设立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特许经营权,吸引社会资本和民间投资进入创业领域,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多渠道聚集社会资金服务全民创业。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简化贷款手续,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放贷款。降低青年创业者的担保条件,提供灵活便利的信贷资金。充分发挥农信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的作用,探索实施“农户联合投保、林权证抵押担保、政府贴息”的创业扶持模式,促进全民创业。

三.创业贷款和小额信贷支持政策

第九条凡在我县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企业家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贷款;对于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创建,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贴息补贴。

四.减税降费政策

第十条持有”

6595880761050535172" mention-index="0">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未达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相关税费。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所得税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商贸、服务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达到福利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等国家鼓励性产业的,依法减免相关税收。


第十五条 对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对近5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正常营业满一年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大学生创业补贴每人3000元。对近五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成立小微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营业满一年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0元创业补贴。


第十七条 对毕业年度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可享受每人800元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对毕业年度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一次性2000元—3000元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第十九条 符合县政府认定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入园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享受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对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六.市场准入政策


第二十一条 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工商注册流程。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和网上发照,做到一窗受理、限时办结。依法梳理企业申请事项,统一明确申请条件,整合简化规范文书,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申请。提供“直通车”服务,建立双向联络人制度。


七、创业培训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针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采取送技术上门的方式帮扶培训;针对偏远村,把课堂开设到农户家,让百姓足不出户就能学到技术;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针对小微企业在创业及管理方面缺乏经验的,开展对小微企业负责人的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给予每人不低于400元(初级工)、600元(中级工)、600元(高级工)的就业培训补贴;不低于8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三条 强化创新创业教育辅导。建立创业导师资源库,实施创业导师制度,支持各类创业服务平台聘请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知名专家担任导师,形成高端化的创业导师队伍。鼓励创业导师与被辅导企业形成投资关系,加速形成“创业者-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导师”的良性互动机制。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加强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对城乡劳动者到定点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第二十四条 拓展高层次人才交流合作。开展“百名专家进单县”等产学研合作活动,积极引进高等院校及国内知名科研院所专家到我县工作、挂职、兼职、讲学,建设高层次人才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对我县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强有力的外部智力支持。每年举办中小型企业主培训班3期,大学生返乡创业培训班2期,留守妇女培训班4期,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班4期,共计培训2500人次,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创业队伍。


八、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条件的企业实行“八免政策”,即:免房租、免装修费、免水费、免物业费、免停车费、免费使用办公家私、免费使用网络、免费培训(租赁费、综合性服务费只减免一年)。


九、支持电商发展政策


第二十六条 大力支持电子商务创业,创建网商联盟,规范行业行为。每年评选十佳网络创业先锋、十佳创业网店,每家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本县户籍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期限不超过3年。


十、土地指标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众创空间新建和扩建项目,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鼓励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创新创业场所。


十一、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第二十九条 通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促进创业型乡镇,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县电视台要开设全民创新创业专栏,进行创新创业政策解读、典型宣传、动态报道、成果展示等。相关部门要举办创新创业大讲堂,定期、不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宣讲创新创业政策、创新创业理论和创新创业经验。举办单县创新创业大赛,大张旗鼓表彰先进典型。县委、县政府每年评选10名优秀创新创业者,给予20万元奖励,在全县上下营造崇尚创新创业、支持创新创业、投身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十二、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十条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将县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乡镇(办事处)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人社部门增挂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牌子,与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创业载体和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创业培训、创业大赛等活动,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跟踪服务和表彰奖励。鼓励各乡镇(办事处)增挂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牌子,与人社所合署办公。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标准化建设,构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完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公开发布机制。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