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4日电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汇检罚〔2020〕2号)显示,天津创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创业环保”,600874。SH)不存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2015-2018年境外直接投资(OD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机构可被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可被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是原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