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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股东减持,创业板减持规则

编者按:为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的相关规则,深交所投教中心专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创业板改革的解读文章。本文主要介绍创业板股票保荐人后续投资制度、上市公司股东回报政策、股份减持和股权激励规定等。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1.创业板施行注册制后,对哪些企业实行强制“跟投”?

创业板实行注册制后,将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的后续投资制度。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保荐机构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应当参与本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并对配售的证券设定限售期。详情如下:

一是“发行价高于四值,孰低”,即发行价超过线下投资者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以及五类中长期基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基金)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孰低。

二是无利可图、表决权差额安排、红筹股等三类企业。由于这三类企业是创业板改革后新上市的企业,其经营模式、管理模式、股权结构、风险因素都与以往不同,因此被迫跟随投资。

2.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东回报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积极回报股东,并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和实施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资本支出安排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

关于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投资者可以参考《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3.创业板施行注册制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有何特别规定?

一是在无利可图的上市企业实现盈利前,安排董控股股东减持比例和股份锁定期。公司上市时不盈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其IPO前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拟减持的IPO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其IPO前股份;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继续执行上述规定。公司盈利后,相关股东可自当年年报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其IPO前股份,并遵守深交所相关规定。

二是增加上市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时禁止特定主体减持的规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触及强制退市标准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判决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止,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三是明确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的方式,在首次公开发行前转让股份。

4.创业板施行注册制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什么变化?

一是提高激励股比例上限,将激励股和期权总额提高至总股本的20%。二是放宽激励目标限制。个人或集体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如果符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