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服务于中国广大创业者为己任,立志于做最好的创业网站。

标签云创业博客联系我们

导航菜单

大学生轻生案例100,大学生校园创业案例

7月9日上午,20岁的隽隽(化名)在湖南道县一家酒店门前被发现,经鉴定为自杀。

江西省一所大学的大一新生隽隽,利用暑假到湖南省道县做暑期工。她申请给中小学生辅导英语,但来到道县的第四天就选择了自杀。

近日,隽隽的父母向道县法院起诉开办补习班的公司负责人和酒店老板,索赔100多万元。

女大学生打暑假工发现当地条件差心生抱怨

隽隽原本是江西一所大学的大一新生。2020年6月底,隽隽有兴趣参加暑假实践活动,于是她参加了一家名为“奖励食谱”的公司组织的面试,并被聘为该公司暑期补习班的培训老师。

这家公司的老板叫冷。2019年10月,冷来到道县某幼儿园,找到园长协商办补习班。2019年10月31日,冷、李出资设立公司。

面试通过后,隽隽被分配到李墨新的教学团队,需要在2020年7月10日到达湖南道县开始培训班。

女儿去湖南道县做暑假打工,隽隽的父亲不同意。然而,隽隽非常独立。隽隽暑假没有回家,她的学校宿舍只能呆到7月5日。她决定提前来道县。

2020年7月6日凌晨,隽隽、李默新乘坐K1557次列车于上午8: 00从南昌抵达永州,与他人拼车从永州前往道县,下午16: 00乘坐客运班车从道县前往道县桥头镇.

隽隽没想到她花了一天的时间就到了道县,但接下来几天的经历与她想象的完全不同。

当隽隽和李默新到达桥头幼儿园时,幼儿园还没有放学,所以他们自己在镇上寻找出租屋。因为找不到房子,他们回到了幼儿园。因为合同约定不住在导演家,导演姜就带着李墨馨出去找了家酒店。因为酒店太贵,和李墨心吃了晚饭,当晚就住在蒋主任家里。

7月7日,李默新带着隽隽准备开学补习班,并将公司邮寄的材料送到幼儿园。当他们提着快递箱时,隽隽抱怨说她不是来做苦力的。虽然公司工作人员答应找房子,但当晚还是一起住在主任家。

隽隽对这种情况非常不满。7月7日早上8点,隽隽通过微信向父亲抱怨当地条件差,工作辛苦,说自己和别人相处不好。

提前回家却在宾馆坠亡

7月8日上午,也就是隽隽来到道县的第三天,她作出了——年回家的决定。

当天,隽隽乘车前往道县,入住银泉宾馆,但未登记身份证。在旅馆里,隽隽和旅馆的老板娘发生了一点摩擦。

一直到晚上22点,隽隽都没有下楼登记,老板娘牟鹏多次要求隽隽登记,但隽隽怀疑酒店的安全性,提出各种要求,比如怀疑房间里有鬼,更衣室,比如想和牟鹏睡觉,比如怀疑房间里有摄像头。直到彭说没有身份证不能入住,要求退房,她才拿出身份证登记。

2020年7月9日7时许,彭某发现躺在宾馆门前,遂报警。经公安机关现场检查,隽隽已经死亡。经鉴定,隽隽死于高处坠落致重型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裂伤,符合自杀的审判切口。

道县银泉宾馆有五层。酒店房间的窗户都装有护栏,从楼梯通向屋顶。屋顶的屋顶是敞开的,墙高约96厘米。

法院认为培训公司造成了心理落差,担责10%

事发后,隽隽的父母向道县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02万余元。

“隽隽被recip招聘为暑期补习班的中小学英语教师

一天的劳累却无处洗澡,还要遭受蚊虫叮咬,根本无法正常安睡。”


娟娟的父亲认为,投桃报李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道县银泉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冷某以与娟娟没有直接联系为由否认存在雇佣关系,宾馆老板也认为尽到了责任,是娟娟自己选择轻生。


到底谁该为娟娟的坠亡负责?


道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死者娟娟作为年满20周岁的大学生,受到较好的教育,其自身行为能力和精神认知能力已经达到成年人标准,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其在道县银泉宾馆住宿期间,深夜独自上到楼顶天台后坠楼死亡,其死亡后果主要是其自身原因导致,应由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娟娟是受雇于投桃报李公司,前往道县桥头幼儿园,双方虽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根相关证据均可以证实是李某、冷某设立的投桃报李公司组织在道县桥头幼儿园开班暑期培训班。娟娟通过公司的招聘负责人面试,成为培训班的培训老师。娟娟系因工作原因前往道县桥头镇,后因投桃报李公司没有提前与桥头幼儿园协商好开班培训班事宜,在当地也没有接待点,娟娟原应聘为培训教师,结果到达桥头才发现还要从事招生准备工作,因此心理产生落差,对其情绪和精神状态均有一定影响。因此投桃报李公司工作安排不当对娟娟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诱发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投桃报李公司已经注销,其在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由股东李某、冷某共同承担。


道县银泉宾馆作为正常经营的个体户,其房间设施并没有对娟娟的人身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根据消防规定,楼梯与楼顶天台之间的通道应当保持通畅,不能封闭。道县银泉宾馆的楼顶设置的围墙高度只有96厘米,不足以防止意外坠楼,据此可以认定道县银泉宾馆存在管理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娟娟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其在深夜主动前往楼顶存在重大过错,应当适当减轻道县银泉宾馆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由被告李某、冷某对娟娟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道县银泉宾馆承担5%的责任,娟娟自身承担85%的责任。


判决由被告李某、冷某共同赔偿娟娟父母89,062.15元;道县银泉宾馆赔偿娟娟父母44,531.08元。


本报记者周凌如 长沙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