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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招标人依据什么进行资格审查?

答:根据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其他条件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问2: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想在报名企业外增加两家企业直接参加投标是否可以?

答:不允许。但是,如果是邀请招标,招标人可以在出售招标文件后再增加两名投标人。因为招标时,拟邀请的对象由招标人确定,只要还没有达到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就可以增加邀请名单。

问3:是否允许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修改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答: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资格条件应满足招标项目的最低要求。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应与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完全一致,不允许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要求变更资格条件的,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问4:是否可以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资格预审通过名单或投标人名单?

答:不允许。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在二号令中明确规定,抽签摇号不合理。

问5:招标公告发出后是否允许终止项目的招标?

答:不允许。根据国内法律法规,除有正当理由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或者出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投标人损失。

问6:房屋建筑等施工招标,按资质标准三级企业可以承揽的项目,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要一级企业?

答: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三级企业按资质标准可以承包的项目,不能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为一级企业。不可能向潜在投标人提出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要求。

问7:什么类型的项目可以不遵守“从发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0天”等规定?

答: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不执行“自发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20天”和“投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发出”的规定:

(1)项目本身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

(2)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但不符合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类型。

问8:国外设计企业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投标,是否允许其独立进行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答:只允许他们独立从事概念设计。其他设计内容必须与国内设计企业结合后才能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