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春宝,孙同。
近日,一个代表团、两个协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资产管理规定”),旨在统一规范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除外)。有很多非常严格的规定,比如禁止多层次嵌套、规定刚性赎回、规定封闭产品的退出安排等,在私募行业引起轩然大波。同时,由于资管新规只是原则性和概括性,在相关细则出台前,券商、第三方金融平台等部分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出于审慎考虑,暂停销售各类私募基金产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私募基金产品的招募流程。不过,新的资产管理条例在将私募行业纳入整体统一监管的同时,也明确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风险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一时间,风险投资基金成为关注的焦点,笔者团队也接到了不少客户的咨询,关于风险投资基金如何设立和运营,政府对风险投资基金有哪些扶持政策。因此,本文拟梳理政府相关部门对风险投资基金的扶持政策,以期为风险投资行业以及有意设立或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的机构或人士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何为创业投资基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的意见》),创业投资是指未上市的成长型创业企业在创立或重建过程中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被投资的创业企业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显然,从事符合上述条件的风险投资的基金就是风险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定向增发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初创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债的股权投资基金。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创业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但其投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即只有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才能投资股权。“未上市”很容易理解,指其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那么什么是“创业企业”呢?不同的法律法规有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定义: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被称为“早、中、初期创新型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被称为“处于起步阶段的科技企业”,并有相应的定义;《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减持新规”)被称为“早期中小企业”,并有相应定义[2];《私募发行暂行办法》称“创业企业”,但未明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也称“初创企业”,定义为处于成长初期至早期的未上市企业,或行业已进入成长初期但尚未有成熟发展模式的未上市企业。因此,在确定是否为合格的“创投基金”时,需要针对具体场景应用不同的政策法规。
[1]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早期中小企业,是指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企业时,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不满60个月的;
(二)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批准,且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
(3)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如上所述,风险投资基金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运作(即募集、投资、管理、退出)除了符合《私募股权暂行办法》等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适用于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在此基础上,还应符合对风险投资基金的特殊要求。另一方面,为了促进创新和创业精神,
推动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创业企业,各级政府部门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均持扶持态度。国务院为此专门发布“国务院创投意见”,从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完善创业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等角度对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提出22条意见。据此,除了资管新规明确不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外,“私募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也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本文拟从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四个环节就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扶持政策和法规进行分别介绍:1、设立、募集
(1)政策引导
“国务院创投意见”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
(2)财政支持
依据《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资金可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同时规定,除需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一般按照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2.5%计算)外,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还应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原则上应将创业投资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基金出资)的20%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此外,对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创业投资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基金,中央财政资金可给予更大的让利幅度。
各级地方政府为支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纷纷设立各式各样的产业基金、引导基金以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作者团队服务的湖北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普陀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就是其中运作比较成功的母基金。除此之外,各地还出台了各种退税或财政补贴措施,以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3)融资支持
“国务院创投意见”要求,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创业投资公司[1]可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进行资金募集,并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
(4)投资冷静期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换言之,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可以自行约定投资冷静期,没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那么严格。
2、投资
(1)投资渠道
“国务院创投意见”规定,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科技成果的转化。
(2)税收优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2]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3]股权满两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制创投企业)或当年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合伙制创投企业),并且,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管理
(1)管理人
协会副秘书长陈春艳在2017(首届)中国(浙江)科技金融创新暨创业投资改革试验区高峰论坛上的讲话中提及,协会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入会设定差异化条件:将优先办理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入会申请;对于符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专注创业投资领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提供审核流程上的便利;在新的会员管理办法中,协会将创投会员成为普通会员的资产管理规模由10亿元下调为3亿元,以此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普通会员中的比例;在会费减免方面,协会理事会会议再次提出减免创投会员费的方案。
(2)信息披露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协会鼓励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但不对季度报告做强制要求。
4、退出
(1)证监会监管问答
2017年6月,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针对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锁定期安排的监管问答。其中明确,在首发企业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将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4]的有关规定锁定一年。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不再要求其承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而是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锁定一年。
(2)减持新规
依据减持新规,符合该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5],在所投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3)证券交易所减持细则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7],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关于创投基金、其投资对象以及投资期限的定义,均以减持新规为准):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8]。
[1]《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创业投资公司,是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相关政策条件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本规定:
(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通过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取得的部分除外;
(二)投资方式限于股权投资或者依法可转换为股权的权益投资;
(三)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定发布前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本规定:
(一)本规定发布前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者可转换为股权的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二)本规定发布后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且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本规定发布前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他投资基金符合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变更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后适用本规定。
[6]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
[7]鉴于深交所和上交所的规则大体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三、结语
资管新规对创投基金的排除适用系我国政府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又一有力举措,加之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频频出台,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可预见的未来,创业投资基金将有望成为私募基金行业的“大白马”。鉴于各地在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标准和配套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存在较大差异,作者团队建议拟设立或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机构或人士在进行基金设立或投资之前,咨询专业律师,明确基金设立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以避免因不满足相关标准而无法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