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四年的酝酿,新三板退市制度有了新的进展。
1月29日,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分别发布《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从本次发布的《实施细则》来看,新三板退市制度的亮点包括:新增四大类12种强制终止挂牌情形、设置10个交易日摘牌整理期、搭建终止挂牌专区、为股东超200人的摘牌公司提供T+5股份转让服务等。
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一年多了。在吸引优质企业的同时,市场的有序清仓正在进行。云台资本创始合伙人付立春告诉记者,退市制度的很多规定都是创新的,比如设立终止上市特区、实施T 5股份转让服务等。而设置退市管理期限相当于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缓冲期。
值得注意的是,股份转让公司提到投资者保护是终止上市的重中之重,并作出了“对于不符合自愿终止上市条件的公司,如对异议股东采取不合理的保护措施,拒不改正的,股份转让公司将驳回其自愿终止上市的申请”等相关规定。
“在异议股东方面,比以前有更多的规则可循,也有利于推动主动退市。只要异议股东的诉求正常合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得到比以前更好的保障。”北京南山投资创始人周云南告诉记者。
新增12种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据股份转让公司介绍,《实施细则》充分总结了近年来终止上市的实践经验,全面规定了主动终止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强制终止上市的情形和要求、终止上市中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以及终止上市区域的相关安排等。形成标准明确、程序透明、符合新三板市场特点的终止上市制度,构建“进与出、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
具体来说,《实施细则》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优化主动终止上市的条件和程序。此次股份转让表示,基于其自主性,尊重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决定。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在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允许上市公司主动申请股票终止上市;对于不符合自愿终止上市条件的公司,如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不合理、拒不改正等,国有股转让公司将驳回其自愿终止上市申请。
二是完善强制终止上市的情形和要求。以年报或半年报未按时披露、保荐券商未持续监管的现状为依据,强制终止上市的情形有4类12起。涉及12起案件:信息披露不可信、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是完善投资者保护措施。“把保护投资者作为终止上市工作的重中之重。”股份转让公司表示,在主动退市过程中,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并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保荐经纪公司必须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对入选公司和股东超过200人的创新型、基础型公司,将实行网上投票和中小股东计票机制。在强制退市过程中,要求上市公司和保荐经纪人充分揭示风险,积极回应股东诉求,切实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设置了十个交易日的摘牌整理期,充分保障投资者退出机会.
第四,明确终止挂牌区域的相关安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东超过200人的上市公司仍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按顺序
回顾新三板摘牌制度发展,2016年10月,股转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于主动终止挂牌、强制终止挂牌的情形和程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北京某中型券商投行人士对记者表示,在A股退市新规发布后,新三板摘牌制度面世,将实现新三板与A股在相关制度规则上的同步。
“和2016年征求意见稿相比,这次的《实施细则》对财务类、市场交易类指标的规定更加具体。而且因为之前还没有精选层,这次部分规则也考虑到了市场分层等新情况,以及注册制的大背景。”该人士称。
周运南认为,《实施细则》中最出彩的部分是设立终止挂牌专区。“非常具有创意性、创新性和实用性,就是要让新三板看齐沪深交易所,参照A股退市公司进入老三板转让和信披,为未来的新三板改革奠定市场基础。”他表示。
不只对摘牌有具体规定,《实施细则》对企业重新挂牌也作出规定。
其中提到,考虑企业自主选择权和市场包容性,主动摘牌公司可以随时申请重新挂牌;对于强制摘牌,股转公司对欺诈行为实施零容忍,不允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触犯刑法或欺诈挂牌公司重新申请挂牌;对于其他强制摘牌公司,在满足一定的整改条件后,可以在终止挂牌3个完整会计年度后重新申请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