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市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张家港市鼓励氢能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的通知。
通知提到,支持建设运营日加氢能力500kg/d的加氢站或日加氢能力200kg/d的70座35MPa加氢站,由加氢站设备投资额度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日加氢能力1000kg/d的35Mpa加氢站或日加氢能力400kg/d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设备投资金额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全文如下:
张家港市鼓励氢能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创新能力强、产业化水平高、示范应用好、配套设施完善的氢能产业体系,全面提升氢能产业竞争力,根据《张家港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张家港市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政策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登记注册的涉氢企业或机构,其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张家港市范围内,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制度健全、会计独立的独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依法生产经营管理,法定许可程序完善,且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
二.支持政策
(1)支持加氢站的建设和运营
1.建筑补贴。日加氢能力500kg/d的35MPa加氢站或日加氢能力200kg/d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资金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日加氢能力1000kg/d的35Mpa加氢站或日加氢能力400kg/d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设备投资金额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运营补贴。氢加气站运营采取逐步下降坡的运营补贴政策。2020年氢加气站氢气补贴为20元/公斤,2021年为14元/公斤,2022年为9元/公斤。每年每个氢气加气站的氢气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
在落实国家购买氢燃料电池汽车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探索以车辆购买、里程、堆功率为重点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政策补贴机制。
1.扩大氢燃料电池公共服务车辆的应用。市财政每年根据车辆置换计划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购买氢燃料电池公交车、市政车辆等公共服务车辆。
2.鼓励购买氢燃料电池汽车。对于在本地注册的企业或在本市注册的个人购买氢燃料电池汽车,除参照苏州标准提供补贴外,对于氢燃料电池汽车,包括氢燃料电池汽车、观光巴士、城市环卫车、重型货车、叉车、港口作业机械等。将分别采取以购车、里程、堆电为重点的氢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政策。具体政策将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明确后实施
(3)支持氢能优势企业投资
1.对于完善氢能产业链,在氢能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且实际设备(含软件)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氢能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设备(含软件)投资金额的10%给予补贴,同一项目补贴上限为1500万元。
2.对于已确定生产氢燃料电池汽车核心部件的项目,每年将对租赁厂房和办公楼给予30%的租金补贴,其中
>(五)支持参与标准制修订
对我市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和相关联盟协会,在标准发布后分级别给予一定资助。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江苏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按排名进行资助,最高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
(六)加大氢能人才引进力度
根据《张家港市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政策意见》,对氢能相关人才在人才引进、住房保障、融资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吸引氢能产业领军人才、相关技术人才来张家港创新创业。
(七)支持关键技术研发
聚焦氢能前沿技术与应用基础技术研究,依托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支持力度。
1.支持我市组建的氢能产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被认定为苏州市级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按研发或检测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30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按研发或检测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5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升级的,按级差进行补助。
2.对检测认证类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投资采购的氢能认证相关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500万元。
3.经省认定的关键零部件、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并投产运营的产品项目,按研发经费的1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100万元,此项补助不与其他研发费用补助重复享受。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氢能企业与金融机构加强对接沟通,充分发挥金融促进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氢能产业的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1.对氢能相关企业或机构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用于生产、研发或销售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根据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回单证明,以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限按该笔贷款应付利息总额的50%进行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补助期3年。
2.对注册在张家港市的投资公司、基金等投资企业,投入本地氢能企业超1000万元以上的,按每300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对投资主体给予资助(同一企业投资主体有多个的,投资资助累计总额上限为300万元)。
三、附则
1.对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氢能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扶持。
2.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补助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3.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获得补助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
4.本政策由市发改委牵头,联合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及若干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集中受理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其他针对氢能产业的专项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有效期3年,实施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