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实施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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