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服务于中国广大创业者为己任,立志于做最好的创业网站。

标签云创业博客联系我们

导航菜单

个人贷款利息怎么算,个人借款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是法律服务实践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利益是该类纠纷中常见的纠纷点。利率标准、法律依据、法规变化等。主要是在学习期间进行总结和梳理,从而取长补短,加强知识体系的建设和梳理。

一、关于2020年两度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批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借款发生在不同时间段的利息计算标准总结

不同时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是根据不同阶段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对不同阶段执行的司法解释中利息的梳理和研究,可以总结出不同借款阶段利息的计算标准和注意事项。

结合《民法典》的规定,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和一些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可以得出区别是单纯的利息计算标准和上限。

在汇总分享过程中,有同行对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应符合24%上限还是4倍LPR上限存在争议。个人认为,债权人可以按照24%的上限计算并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规定,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保护上限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定。本条适用的案件类型为2020年8月20日第一修正案实施后受理的案件,第一修正案并未绝对否定年利率24%的合法性,而是在适用中使用了“参照”字样。因此,即使单独审查第一修正案的内容,也不能得出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4倍LPR上限进行监管的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的规定,借款合同于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次修改的内容肯定了借款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利息请求权可以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确定。

三、无息的认定情形及例外

《民法典》第680条明确,无论标的是自然人还是公司,无利害关系视为无利害关系,约定不明确时略有区别。协议不明确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视为无息;非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应当先审查是否有补充协议;没有补充协议的,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否有利息,不仅取决于债务凭证上是否有“月息”或“年息”字样,还取决于外观。民间借贷利息的确定不遵循书面原则。《民法典》第660条规定,可以通过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无需补充约定,为这种情况留有余地。如果有证据证明合同主体之间已经约定利息,即使债务人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利息,也可以认定此时存在利息。